福建省粮食局关于做好2016年度粮食行业从业人员统计年报的通知

28.12.2016  19:38

闽粮人〔2016〕262号

各设区市粮食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农村发展局,局属各单位:

根据《国家粮食局关于做好2016年度粮食流通统计年报和社会粮油供需平衡调查工作的通知》(国粮调〔2016〕248号)要求,为全面准确掌握2016年度全省粮食行业从业人员队伍发展状况,履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义务,服务国家粮食人才队伍宏观调控需要,现就做好2016年度粮食行业从业人员统计年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及时安排布置工作任务

各设区市粮食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农村发展局,局属各单位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工作实际,及时安排布置年报统计工作。统计工作主管领导要加强组织协调,明确责任分工,并分解落实到人,确保按时保质完成任务。

        二、核准入统对象基本信息

2016年度粮食行业从业人员统计年报仍需通过“国家粮油统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直报系统)网上报送,入统对象的基本信息是否准确,直接关系到汇总结果的准确性。人事统计部门要配合各级统计牵头部门,逐一审核辖区内所有入统对象的基本信息,特别是单位性质、企业经营类型和隶属的上级集团,确保基本信息准确无误。

三、按时填报年报数据

粮食行业从业人员统计年报的统计时点为2016年12月31日。从2016年12月20日起,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指导入统对象登录直报系统,网上直报年报信息数据。暂不具备网上直报条件的入统对象可填报纸质报表,加盖公章后报送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由其代为网上录入。各入统对象在填报前,要明确需要填报的年度报表,准确理解统计指标内涵,实事求是填报数据,真实反映从业人员实际情况。入统对象要对填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特别是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前移数据质量控制关口,认真指导各类入统对象正确填报年报数据,切实做到“清在原始、准在基层”。

        四、严格年报数据审核把关

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主要领导应高度重视粮食统计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组织协调,强化统计督导。同时,要对年报数据进行逐级审核汇总,报表未经审核的数据不得上报。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确保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发现统计数据造假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五、认真撰写年报统计分析报告

各设区市粮食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农村发展局,局属各单位要在严格审核统计数据、确保数据质量的基础上,认真撰写2016年度粮食行业从业人员统计年报分析报告。统计分析报告要做到有数据、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并与2015年度统计数据进行对比分析,数量变化超过10%的应深入研究并详细说明原因。

        六、统计年报及分析报告报送时间

2016年12月20日开放“国家粮油统计信息系统”年报模块,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组织入统对象网上直报从业人员统计年报,并予以审核。2017年2月28日前,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完成统计年报在线审核并提交,中储粮福建分公司需要完成本系统粮食从业人员统计年报审核并报送我局。

2017年3月8日前,各设区市粮食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农村发展局、局属各单位要分别以正式文件向我局报送粮食行业从业人员统计年报的统计分析报告,中储粮福建分公司在上报总公司统计分析报告的同时抄送一份省局。联系人:熊永刚;联系电话:0591-87557422。

        七、注意事项

(1)2016年度粮食行业从业人员统计年报的各项指标,必须严格按照新修订的《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填报。各类涉粮企业、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都要填报从业人员统计报表。主营业务为粮油经营的涉粮企业,从业人员全部纳入统计;主营业务不是粮油经营的涉粮企业,只统计该企业从事粮油经营业务的人员。

(2)中储粮福建分公司及其直属企业的从业人员统计年报,由分公司组织直属企业直接网上填报,中储粮分公司负责审核,地市、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不作统计。

(3)今年直报系统新增“上一年”数据栏,主要是供本年度填报时参考,不得直接照搬“上一年”的数据。

(4)上级单位需要上报时,所有下一级单位必须是“已确认”状态;所有单位上报报表时,该单位基本信息必须是“已确认”状态。

粮食从业人员统计是全口径统计,时间紧,任务重,并且作为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的组成部分,请各单位严格按照时间节点,按时保质完成今年的网上直报工作。

                                                                福建省粮食局

                                                            2016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