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粮食局关于做好2015年度粮食流通统计年报和社会粮食食用植物油及油料供需平衡调查工作的通知

28.12.2015  16:31

闽粮调〔2015〕231号

各设区市粮食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局属有关公司:

根据《国家粮食局关于做好2015年度粮食流通统计年报的通知》(国粮调〔2015〕220号)要求,现将做好我省2015年度粮食流通统计年报和社会粮食食用植物油及油料供需平衡调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粮食流通统计年报工作

        (一)准确填报统计年报。各地要严格按照《统计法》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报表制度(2015-2016年度)》、《福建省粮食流通统计报表制度(2015-2016年度)》以及相关粮食政策的规定如实填报,不得虚报、瞒报、漏报和重复统计。

(二)统计年报时点和对象范围。粮食流通统计年报的统计时点为2015年12月31日。统计年报对象范围为:省、市、县(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纳入粮食流通统计范围的各类涉粮企业。

中储粮总公司系统、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系统负责本系统的统计工作。为避免重复统计,这部分粮食不在各地粮食部门统计报表中反映。中粮集团、中纺集团和中航集团等企业在各地的分支机构按照属地原则,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商品粮油统计年报,由各地粮食局加总后逐级上报。

(三)统计年报填报方式。“国家粮油统计信息系统”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启用,2015年统计年报必须登录“国家粮油统计信息系统”,及时填报年报信息数据。暂不具备网上直报条件的可填报纸质报表,加盖公章后报送当地县级粮食部门,由其代为网上录入。各地要认真执行《福建省粮食局转发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启用“国家粮油统计信息系统”的通知》(闽粮办调〔2015〕35号)要求,并对各入统对象予以指导。各入统对象在填报前,要全面细致梳理本单位2015年全年粮食流通情况,仔细核对相关账表等业务资料,明确需填报的年报报表的种类,准确理解统计指标的内涵,熟悉统计软件的使用。

        (四)统计年报网上报送时间。企业网上填报年报数据必须于2016年1月20日前完成网上录入。县级、市级省级粮食部门应当在企业报送年报数据的同时,通过直报系统及时在线并行审核。   

(五)强化统计分析。各地要在严格审核统计数据、确保数据质量的基础上,强化统计分析,认真撰写年度统计分析报告。统计分析报告要有数据、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按照现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要求,完成年度粮油购销存状况分析、年度粮油加工业状况分析、年度粮食仓储设施状况分析、年度机构人员状况分析、年度粮油科技状况分析等五项统计分析报告。其中前四统计分析报告要进行年度间对比分析,数量变化超过10%的应深入研究并详细说明原因。统计分析报告应于2016年3月10日前以正式文件报送省局调控处。其中,年度粮油工业状况分析、年度粮油科技分析另报送省局行业管理处;年度机构人员状况分析另报送省局人事处。

二、认真做好2015年度社会粮食、食用植物油及油料供需平衡调查工作

        (一)严格执行调查方案。2015年度社会粮食、食用植物油及油料供需平衡调查以2015年12月31日为调查时点,按照《国家粮食流通统计报表制度(2015-2016年度)》、《福建省粮食流通统计报表制度(2015-2016年度)》有关规定以及国家粮食局印发《关于深化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中“改进社会粮油供需平衡调查”的要求,认真做好辖区内2015年度主要粮油品种的产量、消费量及库存量等数据调查。

在供需平衡调查中,不仅要掌握粮油产量、省外调入、进口、消费、库存等数据,还要调查掌握省际间流量流向情况,确保社会粮食、食用植物油及油料供需平衡调查结果的科学性、准确性。同时,客观分析区域粮油供需平衡特点与趋势。

2015年度社会粮食、食用植物油及油料供需平衡调查表式与2014年度相同,详见附件。表式不再统一印制,可自行复制或从原供需调查应用软件中下载。

        (二)完善调查样本布局。各地对城乡居民调查户、餐饮企业(含单位食堂)调查点,要在原有的基础上及时调整补充,制定合理的计划和布局,其抽样比例原则上按照0.3‰~0.5‰确定,切实提高样本的代表性和布局的科学性、合理性,满足全社会粮油供需平衡调查的要求。调查样本的信息汇总后连同调查表一并报送。

        (三)报送时间要求。各地务必在2016年1月20日前组织开展调查人员培训、企业调查表发放、收集城乡居民固定调查户粮油收支台账,对餐饮企业(含单位食堂),以及未纳入日常报表填报范围的非国有企业采取抽样调查方式采集样本数据。2016年2月20日前完成基础数据采集、报表处理、数据汇总和资料整理。2016年3月20日前,全面完成调查数据推导、汇总、审核、评估、分析等工作,并将调查结果报送省局调控处。2016年4月20日前报送调查报告。

鉴于“国家粮油统计信息系统”中社会粮油供需平衡调查的功能尚处于开发阶段,各地粮食部门可选将城乡居民户固定调查点基本信息录入系统,为今后开展相关调查做好准备。2015年度供需平衡调查数据仍通过省粮食局统计FTP报送省局调控处(统计ftp地址已更改为:ftp://test:[email protected])。

        (四)严格使用并积极争取调查经费。2015年省粮食局已拨付了各地供需平衡调查培训和工作补助经费,各地要严格管理、专款专用,及时足额将调查专款拨付到各调查对象,扎实开展调查培训。鉴于调查内容多、样本量大、人工成本增加等实际情况,各地要加强与当地财政部门的沟通,积极争取落实调查所需各项经费,确保统计调查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三、加强组织领导,严格审核把关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粮食部门主要领导应当高度重视粮食统计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组织协调,加强统计督导;统计归口职能部门要会同相关业务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合理分配工作任务,并将基层责任落实到人;统计人员要抓住重点、突破难点,指导督促入统对象依法履行统计义务,要将履行粮食流通统计义务作为企业申请竞买政策性粮食和进口配额资格的必备条件。

(二)逐级审核上报。各地要对年报数据和供需平衡调查数据进行逐级审核,未经审核的数据不得上报。县级粮食部门要前移数据质量控制关口,组织调控、仓储、人事等相关业务人员配合统计人员,共同对辖区内所有入统对象的基础统计数据逐一进行审核把关。对异常数据要深入核实,对发现的错误数据要查明原因,并立即督促入统对象予以纠正,确保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对发现统计数据造假的,要依法严肃查处。上级粮食部门要重点对本级和下级单位的统计汇总表进行审核。要注重年度间纵向比对审核,以及报表间横向衔接验证,也要与供需平衡调查、仓储设施专项调查、相关部门协会的数据相互校验。可随机抽查部分入统对象的基础数据,对统计汇总表数据进行分析评估。为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可靠,各地汇总上报的统计年报和粮油供需调查平衡表必须经本单位负责同志签字盖章后方可报出。省局将适时对重点地区的统计年报和供需平衡数据进行随机实地审核。

各地在年报报送和社会粮油供需平衡调查过程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省局调控处联系(联系人:陈金苍,0591-87537169,王琦,0591-87602242)。

附件:1.2015年度社会粮食、食用植物油及油料供需平衡调查表(各表请从福建省粮食局网站或统计FTP下载,网站地址http://www.fjgrain.gov.cn)                 

                  2.粮油供需平衡调查样本及经费落实使用情况表和国家粮食局城乡居民户固定调查点基本信息表     

                                                                福建省粮食局

                                                            2015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