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粮食局关于做好2014年度粮食流通统计年报和社会粮食食用植物油及油料供需平衡调查工作的通知

31.12.2014  22:59

闽粮调〔2014〕198号

各设区市粮食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局属各有关公司:

        根据《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14年度粮食统计年报和社会粮食食用植物油及油料供需平衡调查工作的通知》(国粮办调〔2014〕269号)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粮食流通统计年报工作要求

(一)准确填报统计年报。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粮食流通统计报表制度(2013-2014年度)》、《福建省粮食流通统计报表制度(2013-2014年度)》和国家、省相关粮食政策的规定如实填报,不得虚报、瞒报、漏报和重复统计。粮食、油脂收支平衡表中的购、销、存和进出口等指标,要根据实际业务发生,分清品种、性质和数量,分类统计。各项统计指标的年度数据要与月度数据相互衔接,不得出现负值。

收购环节的统计,各地要参照本地粮食产量和商品量,准确核实从生产者购进的数量。省外购进的粮食,要区分从生产者购进和从企业购进,同时在省际间流向表中准确填写粮油品种、数量流入(或出)地。为掌握实际调入我省的粮食数量,企业在外省采购并直接在外省销售未调回我省的粮食,应分别在省际间流向表的“省外调入”其中“外购外销”以及“销往省外”其中“外购外销”栏中反映;2014年上半年按照财政部“采购东北地区2013年新产粳稻和玉米费用补贴管理办法”(财建〔2013〕826号)采购的玉米、粳稻米,统计上统一由指定代理企业省饲料工业公司、省闽粮购销公司作省外调入,与委托企业结算时作“省内市外销售”,委托企业统计在“省内市外购进”,委托企业不得按产品产地重复统计在“省外调入”指标。各地要结合年报工作组织企业对已上报的1-11月份统计数据进行自查自纠,检查中发现的数据报送差错应按规定程序向属地粮食局提出更正,并通过各地粮食局逐级汇总到省局调控处。

(二)企业网上直报。纳入日常统计范围的粮油企业一律通过国家粮食局网上直报系统,完善企业基本信息,填报《各类粮油企业粮食、油脂油料收支存情况年报表》(GL17表),准确反映本企业全年商品粮油经营情况(不含各种储备粮油和政策性粮油情况)。当年没有商品粮油经营数量的企业,也必须认真完善基本信息。对2014年新成立的企业以及2015年根据《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2015-2016年度》要求应纳入日常统计范围的新增企业,各地粮食局要指导并为其建立账户。各地必须加强统计督导,组织企业认真填报基本信息和GL17表,确保真实准确。网络直报系统分时段报送时间为:2015年1月1~15日,各类粮油企业填报数据;2015年1月15~31日,县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数据审核。

中储粮总公司系统、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系统负责本系统的统计工作。为避免重复统计,这部分粮食不在各地粮食部门统计报表中反映。中粮集团和中纺集团等企业在各地的分支机构要按照属地原则,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商品粮油统计年报,由各地粮食局加总后逐级上报。

(三)年报报送方式。各地汇编年报时如对统计口径、指标关系、数据衔接等存在疑问,请及时与我局调控处联系(电话0591-87602242)。各地汇编的2014年度粮食流通统计年报表(表式见附件1),请务必于2015年1月15日前通过省粮食局统计网FTP报送省局调控处,纸质报表于1月25日前报达。

二、2014年度社会粮食、食用植物油及油料供需平衡调查工作要求

(一)严格执行调查方案。为保证调查结果的科学、准确,各地粮食局要严格按照《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2013-2014年度)》和供需平衡调查方案的有关规定,对行政区内2014年度社会粮食、食用植物油及油料供需平衡情况进行抽样调查,不仅要摸清省外调入、进口、消费、库存的数量,还要重点调查省间流量流向,认真做好专项调查表填报(调查表式见附件2),客观分析区域粮油供需平衡特点与趋势。

(二)完善调查样本布局。按照0.3‰~0.5‰的抽样比例确定城乡居民调查户数,在原城乡调查户、餐饮企业(含单位食堂)调查点的基础上予以调整补充,切实提高样本的代表性和布局的科学性、合理性。做好调查样本的信息汇总并随调查表一并报送。

(三)严格使用并积极争取调查经费。2014年省粮食局已向各地拨付了调查培训及调查工作补助经费,其中:乡村调查户每户补贴标准165元、城镇调查户每户补贴标准100元。各地要严格管理、专款专用,要及时足额将调查款拨付到固定调查户,扎实搞好调查培训。鉴于调查内容多、样本量大、人工成本增加等实际情况,各地要加强与财政部门的沟通,积极争取落实各级调查经费,全部用于调查培训、资料印刷等必要的工作支出。

(四)调查进度及报送方式。2014年度社会粮食、食用植物油及油料供需平衡调查,以2014年12月31日为调查时点,调查2014年度数据。各地务必在2015年1月15日前确定调查样本、完成人员培训和企业调查表发放等工作。2015年2月10日前完成基础数据采集、报表处理、数据汇总和资料整理等工作。2015年3月10日前,全面完成调查数据推导、汇总、审核、评估、分析等工作,并将调查结果报送我局调控处。

各地粮食部门领导和统计人员必须高度重视并切实履行统计责任,按照属地原则,加强统计督导,做好粮食流通统计年报、粮油工业统计年报与粮油供需调查等相关数据的衔接,确保数字真实准确。要明确告知企业,报送粮食流通统计年报是企业应尽的责任与义务,也是企业获得政策性粮油收储和竞买竞卖资格的必备条件,凡弄虚作假的企业,一律不得通过资格审核。各地汇总上报的统计年报和粮油供需调查平衡表必须经本单位负责同志签字盖章后方可报出。

 

        附件:1.2014年度各类粮油企业粮食油脂油料收支情况年报表(点击下载)       

                    2.2014年度社会粮食食用植物油及油料供需平衡调查 表(点击下载)        

        (以上各表请从福建省粮食局网站或统计内网FTP下载,网站地址 http://www.fjgrain.com )

                                                                      福建省粮食局

                                                                  2014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