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粮食局关于做好2015年度粮食仓储设施及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情况年报登统工作的补充通知
闽粮电〔2016〕2号
各设区市粮食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局属有关公司:
根据《国家粮食局关于做好2015年度粮食流通统计年报的通知》(国粮调〔2015〕220号)要求,为做好我省粮食仓储设施及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情况年报登统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计范围
粮食仓储设施统计范围为省内所有从事粮食收储、加工、物流中转及其他业务等涉粮企业或事业单位。
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统计范围为省内所有从事粮食收购、储存、中转、加工、检测等业务,在2015年度发生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的涉粮企业。
二、统计内容
粮食仓储设施统计内容包括库区面积、仓容罐容情况、危仓老库情况、附属设施及储粮科技应用情况等,所统计的仓储设施必须是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统计内容包括项目基本情况、投资情况、建设内容及规模等。
三、具体要求
(一)统计方式。“国家粮油统计信息系统”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启用,各地粮食部门要认真执行《福建省粮食局转发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启用“国家粮油统计信息系统”的通知》(闽粮办调〔2015〕35号)要求,指导入统对象正确登录“国家粮油统计信息系统”,及时填报年报信息数据。暂不具备网上直报条件的可填报纸质报表,加盖公章后报送当地县级粮食部门,由其代为网上录入。
(二)统计审核。在企业报送年报数据的同时,市级、县级粮食部门要通过直报系统及时在线并行审核,确保入统数据真实可靠,无虚报、瞒报、漏报和重复统计等现象。
(三)统计分工。各地市粮食企业应按照属地原则,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由各地粮食局加总后逐级上报。中储粮总公司系统和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省饲料工业公司、省闽粮购销有限公司同时负责本系统的统计工作。为避免重复,上述公司的仓储设施及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情况不在各地粮食部门统计范围内。
(四)时间要求。仓储设施统计年报及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情况年报统计时点为2015年12月31日。各设区市粮食局要将本地市2015年度新增粮食企业汇总后,于2016年1月27日前将电子版上报省粮食局备案,同时由县级粮食部门为其设置登录用户名和密码。企业网上填报年报数据必须于2016年2月5日前完成网上录入。
(五)统计分析。各地要在严格审核统计数据、确保数据质量的基础上,认真撰写统计分析报告。统计分析报告要有数据、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并进行年度间对比分析,数量变化超过10%的应深入研究并详细说明原因。统计分析报告应于2016年3月10日前以正式文件报送省局调控处。
联系人:宋剑峰,联系电话:0591-22026527(传真:87514624)。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通信地址:福州市鼓屏路60号。邮编:350001。
福建省粮食局
2016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