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商务厅关于开展2016-2017年度省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平台)创建工作的通知

16.06.2016  18:04


闽商务电商〔2016〕11号



各设区市商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文〔2014〕157号)的要求和我厅《关于开展电子商务示范体系建设的通知》(闽商务电商﹝2014﹞5号)的安排,为进一步扩大示范引导,经研究,拟开展2016-2017年度福建省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平台)创建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示范范围


2016—2017年度福建省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平台)申报对象为以下电子商务平台的运营企业,已列入2015—2016年度国家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的除外。


二、示范类型


(一)网络零售类


    面向境内终端消费者,通过互联网或移动通信网络开展服装、家电、食品、家居建材、日用百货、图书音像、通讯数码、航旅客票等领域零售业务的企业。包括四个子类型:


     1.传统品牌网络零售企业: 具有生产制造或设计能力,并销售自有传统品牌商品为主的企业;


     2.网络品牌网络零售企业: 具有生产制造或设计能力,并销售自有网络品牌商品为主的企业;


3.经销型网络零售企业: 主要通过自建独立网站,从事商品销售的企业;


4.经销型网络店铺企业: 主要通过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设店铺,从事商品销售的企业。


    (二)网络批发类


    面向企业通过互联网或移动通信网提供农产品、工业品和生产资料等批发服务的企业。包括两个子类型:


     5.生产型网络批发企业: 具有生产制造或设计能力,通过自建网站或在第三方平台开设店铺方式,以批发自有商品为主的企业;


     6.贸易型网络批发企业: 通过自建网站或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设店铺的方式,经营商品批发业务的企业。


     (三)电商服务类


    面向企业或消费者提供电子商务服务(含跨境电子商务服务)的企业,包括两个子类型:


7.平台型电子商务服务企业: 为企业或个人开展网络零售、网络批发或生活服务业务提供相关电子商务服务的企业;


8.支撑型电子商务服务企业: 面向企业或个体经营者提供网络商铺代理运营、营销推广服务、数据服务、信用服务、咨询服务、培训服务、电商物流服务、电商金融服务等支撑类电商服务的企业。


(四)生活服务类


9.网络化生活服务企业: 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或自建网站,面向企业或个人消费者提供餐饮、住宿、休闲娱乐、家政服务、美发美容、沐浴、洗染、家电维修、人像摄影、婚庆等业务的商户类企业。


(五)跨境电商类


10.跨境电子商务在线交易企业: 面向企业或个人消费者经营服装鞋帽、箱包织品、食品茶叶、运动健身、轻工工艺、通讯数码、汽车配件等商品零售业务,并能实现跨境在线交易的企业。


    (六)综合类


11.综合型电子商务企业: 面向企业或个人消费者,同时提供上述两种以上服务类型的综合型电子商务企业。


    (七)创新类


    12.创新型电子商务企业: 面向企业、个人经营者或消费者提供远程教育、医疗、交通、娱乐等服务的创新型电子商务企业。


    三、创建标准


    (一)通用标准


    1.企业在福建省内完成工商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符合《电子商务模式规范(SB/T10518-2009)》和《网络交易服务规范》(SB/T10519-2009)等行业标准,电子商务应用在国内同行业中处于先进水平,具有较高知名度和一定影响力,对我省电子商务发展具有示范意义和推广价值。


    2.企业通过互联网从事涉及行政许可类商品和服务经营的,须按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经营批准证书,并在其电子商务平台公开经营批准证书的信息以及清晰可辨的照片或其电子链接标识。对于传销、欺诈、销售违禁品、制假售假、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行为有相应健全的管理防控措施。没有从事大宗商品标准化合同交易、非法期货及证券交易等违法违规经营活动,并有相应健全的管理防控措施。无其他违法、违规行为记录。


3.积极参与我省电子商务标准化工作,包括电子商务标准制修订与宣贯,主动配合我厅和省质监局开展电子商务试点、示范项目创建工作。


4.企业经营的独立网站或网店须开设两年以上并运行稳定,如是独立网站须已取得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已通过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取得ICP备案证号。


    5.企业建有专门的电子商务组织管理机构,拥有专业的电子商务人才队伍和培养计划,具备充足的资金保障,有健全的管理、技术和财务制度,拥有完善的售前、售中、售后服务保障体系。


    6.企业电子商务业务经营状况良好,上年度电商业务收入或利税稳定增长,或企业应用电子商务的采购额或销售额在同行业中居领先地位。


    7.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较强,经营的商品品种、市场占有率、用户规模富有成长性。


    8.企业电子商务应用的社会效益明显,对相关产业发展具有降低成本、提高效率、改善效益等促进作用,有助于提升相关产业的国际竞争力,带动上下游关联企业协同发展,有利于促进就业和创业,满足社会公众便利、安全的消费需求。


    9.企业电子商务业务在境内同行业中处于先进水平,用户使用过程中满意度优秀,在营销、支付、物流等涉及到的环节具有良好的可选择性和便利性,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对我国电子商务发展具有示范意义和推广价值。


    10.能按规定向商务、统计等相关部门提供资料、报表,能纳入福建省电子商务和服务外包统计公共服务平台(正统网)统计范围。


    (二)分类标准


1.创建网络零售类示范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年电子商务销售额在1亿元以上;


(2)企业员工总数在50人以上;


(3)企业在营销方式、商品质量保障、客户管理、物流配送、售后服务等方面具有特色。


2.创建网络批发类示范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利用互联网促成交易规模在5亿元以上;


(2)企业员工总数在50人以上;


(3)企业在网络渠道开拓、营销推广、交易模式创新、服务保障等方面具有特色。


3.创建电子商务服务类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平台型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或所运营平台交易额10亿元以上,企业员工总数在100人以上,在卖家审核、产品审核、平台交易规则、交易双方权益保障、知识产权保护、纠纷和违规处理等方面具有特色;


(2)支撑型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企业员工总数50人以上,在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体系、关键技术等方面具有特色。


4.创建网络化生活服务类示范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年营业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


(2)企业员工总数在100人以上;


(3)企业在商业模式、营销策略、服务区域等方面具有特色。


5.创建跨境电子商务在线交易类示范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在线销售额在2000万美元以上或所经营平台在线交易额2亿美元以上;


(2)企业员工总数在50人以上;


(3)企业在营销方式创新、国际市场开拓、服务保障、商品或交易双方审核、跨境支付、跨境仓储物流服务等方面具有特色。


6.创建综合型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应列明所包含的分类示范类型(至少两项以上),满足相应的分类标准要求,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电子商务交易额50亿元以上或服务收入5000万元以上;


(2)企业员工总数在1000人以上;


(3)企业在经营模式、服务产品、企业管理等方面具有特色。


7.创建创新型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年营业收入增速超过100%,所经营网站流量年增速超过100%;


(2)企业员工总数在20人以上;


(3)企业在运营模式、服务群体、关键技术等方面具有创新性。


    四、工作程序


     (一)各地申报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组织开展示范企业(平台)申报工作,确定推荐名单,按时上报省商务厅审定。


     1.推荐名额


    获批创建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的福州、厦门、泉州和莆田各推荐不超过8家企业(平台);其他设区市和平潭各推荐不超过4家企业(平台)。


     2.申报截止时间


    2016年7月15日


     3.申报方式及材料


    各设区市商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于申报截止日期前向省商务厅电子商务和信息化处报送有关申报材料(一式三份,A4纸简装成册,加盖边缝骑缝章;另报电子版至电子邮箱:fjecid@163.com)。申报材料包括:


    (1)各设区市商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推荐文件;


 (2)推荐示范企业(平台)需提供:


    ①申报汇总表(附件1);


    ②示范企业(平台)申报表(附件2);


    ③示范企业(平台)申报书(编制要点参见附件3);


    备注:


    1.申报材料中的各类复印件需经核对原件后上报。


    2.申报材料文件及相关附件可从省商务厅网站(网址:www.fiet.gov.cn)“通知公告”栏目中下载。    


    (二)专家评审


    省商务厅组织有关机构、专家对各地上报材料进行评审,必要时对有关内容进行现场核查,拟定出福建省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平台)候选名单。


    (三)结果公示


    将拟定的2016-2017年度福建省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平台)候选名单在省商务厅网站公示。


    (四)发文公布


经公示无异议后,省商务厅发文正式公布。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把电子商务示范体系建设工作作为引导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和抓手,明确专门处(科)室,安排专人负责,确保示范体系建设工作有序推进。


    (二)严格执行标准


    严格按照示范标准开展甄选、推荐工作,严把质量关,甄选过程应确保科学、客观、公正,充分征询所在地电子商务商协会的意见,推荐名单要确保对我省电子商务发展具有示范和引导作用。


     (三)做好总结宣传


加强对电子商务示范工作的跟踪和研究,不断总结推广好经验、好做法,加大示范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六、其他事项


    对获批创建2016—2017年度省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的补助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文〔2014〕157号)执行,从预拨资金中列支。获批企业已获过2014年示范企业补助或已获闽商务电商〔2016〕7号文所列17类项目资金支持的不再重复享受。


特此通知。


联系人:谢震、孟凡明、傅毅松


电  话:0591-87275269、87835107、87270357


   电  邮:[email protected]


   传  真:0591-87842682


 


    附件:1.福建省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平台)推荐汇总表


         2.福建省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平台)申报表


         3.福建省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平台)申报书编制要点


 


 


                      福建省商务厅


                       2016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