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2014年度林木品种审定申报工作的通知
06.06.2014 18:22
本文来源: 林业厅
根据《种子法》和《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8号)相关规定,现就做好2014年度国家级和省级林木品种审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工作
(一)国家级林木品种审定
按照国家林业局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关于做好2014年度国家级林木品种审定申报工作的通知》(林品审秘字〔2014〕1号)要求组织申报。该通知文件和申请书等电子版可从国家种苗网( www.sinoseed.com )通知通告栏下载。
(二)省级林木品种审定
1.申报条件:
经过区域试验,证实在福建省一定区域内生产上有较高使用价值、性状优良的品种;优良种源区内的优良林分或者种子生产基地生产的种子;有特殊使用价值的种源、家系、无性系;引种驯化成功的树种及其优良种源、家系和无性系;认定有效期期满,并符合前述申报条件的林木品种。
有特殊使用价值的优良个体,可作为建园材料申报审定,但不编号、不发证。
非主要林木品种和草本品种,参照主要林木品种申报条件,按照自愿原则申请审定。
2.申报材料:
(1)《福建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主要林木品种审定申请书》(见附件1),填写时可参考填写说明(见附件2);
(2)林木品种选育报告,包括选育品种的亲本来源及特性,选育(引种)过程,区域(引种)试验规模,主要经济指标和优缺点,繁殖栽培技术要点和适宜种植范围等;
(3)林木品种特征标准图谱(如叶、茎、根、花、果实、种子的照片),或种子园、母树林和采种基地照片;
(4)经济林品种需附有资质机构出具的品质鉴定材料复印件;特种用途林需附有资质机构出具的材性鉴定材料复印件;
(5)申报的优良种源有明确的采种地点、林分面积证明。
申请审定的林木品种已通过科技成果鉴定或者获得植物新品种权的,应当附相应证书复印件;获过奖的品种,附奖励证书复印件。
申请审定的林木品种已通过认定的,应当附相应证书复印件。
选育者与申报者非同一单位(人)的,应附委托书或授权协议。
属转基因品种的要附国家林业局林业生物基因工程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转基因生物商品化生产证明。
对选育人不清,但在生产上有较高使用价值、性状优良的林木品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可以作为申请人直接向福建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提出审定申请;对选育人不申请审定,但却有较高的推广使用价值,可以由林木种苗管理机构与选育人签订协议后直接申请审定。
二、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
《种子法》第十五条、十七条规定,主要林木品种在推广应用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应当审定的林木品种未经审定通过的,不得作为良种经营、推广。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申报工作,切实做好2014年度林木品种审定工作。
(二)严格审核
各地、各单位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审核上报材料内容,有缺漏的,要及时通知申请人补充,确保材料完整性和真实性,并签署意见后上报。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将根据各地、各单位申报情况,组织相关专家对部分申报品种开展现场考察,专家考察相关费用由各品种申报单位承担。
(三)及时报送
申请国家级林木品种审定的,按照国家通知文件要求准备材料。申请省级林木品种审定的,准备申报材料一式12份(含电子版),其中原件2份;并附电子版一份,于6月30日前上报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办公室。《福建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主要林木品种审定申请书》电子版可从福建省林业厅网站( www.fjforestry.gov.cn )下载。
联系人:黄明玉 电 话:0591-88608021
地 址:福州市冶山路10号省林业厅种苗站
邮 编:350003
E-mail: [email protected]
附件:1.福建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主要林木品种审定申请书
2.福建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主要林木品种审定申请书填写说明
福建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2月24日
附件1 福建省主要林木品种审定申请书.doc
附件2 福建省主要林木品种审定申请书填写说明.doc
本文来源: 林业厅
06.06.2014 1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