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开展2013年度全省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验工作的通知

21.05.2014  19:14

各设区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海峡出版发行集团,各有关出版单位:
根据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开展2014年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验工作的通知》(新广出发〔2014〕44号)精神,现就全省出版物发行单位2013年度核验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度核验对象和程序
(一)本次年度核验对象为全省图书、报纸、期刊、电子出版物和音像制品批发、连锁、零售经营单位(2013年12月31日前批准设立的发行单位)。
(二)海峡出版发行集团、福建新华发行集团所属子公司、分公司分别由集团总部审核后报我局年度核验;其他批发(连锁)单位按属地管理原则逐级审核上报我局年度核验。
(三)零售单位(含福建新华发行集团各子公司、分公司所属门店)由各设区市出版行政部门指导县级出版行政部门年度核验。
(四)鉴于总发行审批事项已取消,根据总局有关精神,我省出版物总发行企业福建新华发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福建省越洋图书文化城有限公司分别由海峡出版发行集团和福州市文化新闻出版局审核后报我局进行年度核验。
(五)外商投资出版物分销企业依据其经营范围分别参照批发(连锁)企业、零售企业的程序进行年度核验。
  (六)批发企业、外资企业、网上书店、营业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含5000平方米)的零售单位须登陆总局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验系统( www.gapp.gov.cn ),填报数据后自动生成年度核验回执。
二、年度核验时间
根据总局的统一部署,发行单位年度核验工作应在2014年6月15日前完成。
三、批发(连锁)单位年度核验需提交的材料
(一)初审意见。各设区市出版行政部门、海峡出版发行集团、福建新华发行集团分别按本通知要求对各自的核验对象提出初审意见;初审时应对年度核验材料是否完整、翔实严格把关,必要时应进行现场查验;对已丧失基本经营条件或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单位应提出明确处理意见。
(二)《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不含塑料封套)。
(三)《2013年发行单位年度核验登记表》(见附件1)。
(四)自查报告。主要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是总结2013年内是否有违反法律、法规及各项发行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无被处罚记录;如存在上述问题应如实说明,并找出原因,制定整改措施;二是按照《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中设立发行机构的条件逐一对照检查,列出尚未达到设立条件的项目,并提出整改措施;三是总结2013年的经营状况,包括出版物发行品种、数量、销售收入、利润总额、纳税总额及库存、策划图书等情况。
(五)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六)《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外商投资出版物分销企业须提供)。
(七)网上年度核验填报回执。填报网络数据时应严格对照《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相应项目,并认真核对有关数据后再提交,不得重复提交。
以上材料分别由设区市出版行政部门,海峡出版发行集团、福建新华发行集团总部收齐后,于2014年4月30日前集中送我局印刷发行管理处;所填资料必须规范、完整、清晰,提交材料不全或填写不规范、不完整的将退回补正。
四、今年年度核验的重点:
(一)加大抽查和案件查处力度。
各地在年度核验工作中要进一步加大抽查和案件查处力度,结合总局正在开展的少儿出版物市场治理和中小学教辅材料专项整治,坚决查处一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违法违规活动,建立监管“黑名单”并集中曝光。各设区市新闻出版广电局要将此项内容作为年度核验的重点进行部署,在材料审核的基础上,加大实地勘验检查力度,督促企业规范经营行为,切实把监管落到实处。各设区市实地勘验抽查的企业数量不少于10家,平潭综合实验区不少于2家。同时,将《2013年度受新闻出版行政处罚发行单位情况汇总表》(附件3)一并上报。
(二)做好总发行等审批事项取消后续工作。
总发行、全国连锁和区域连锁审批事项已相继取消,根据总局有关精神,我省总发行企业和区域连锁企业将在本次年度核验工作中由省局换发批发资质《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原区域连锁企业各网点要按照经营范围分别申请《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各地要认真做好审批事项取消的后续工作,在年度核验中加强监管,主动服务,积极支持原连锁企业各网点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三)完善邮政报刊亭管理机制。
邮政报刊发行企业对报刊亭要加强管理、规范经营,各地分支机构要按《中央文明办、建设部、公安部、国家工商局、新闻出版署、国家邮政局关于在全国城镇建设报刊零售亭的通知》(国邮联〔2000〕425号)要求,统一组织辖区内邮政报刊亭向县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申请《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各级出版行政部门要将邮政报刊亭纳入监管体系,严格管理,主动服务,建立邮政报刊亭联动管理长效机制。
(四)开展商超发行网点建设调研。
商超出版物发行网点近年在我省发展较快,已成为城乡出版物发行的一支重要力量。为摸清底数,规范管理,促进发展,今年拟开展我省商超发行网点建设调研工作。请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出版行政部门结合年度核验工作做好商超出版物发行网点有关数据的统计工作,填写上报《福建省商超出版物发行网点统计表》(见附件4)。
五、年度核验的有关要求:
(一)各级出版行政部门要把年度核验工作作为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重要抓手和具体措施,切实转变工作作风,认真履职、精心组织。要通过核验工作,加强监管,全面掌握行业情况,规范出版物市场秩序。
(二)将年度核验与统计年报工作统一部署,做好出版物发行单位统计年报工作。各级出版行政部门要按照《福建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做好2013年新闻出版统计年报工作的通知》(闽新出发〔2013〕86号)的要求督促企业将统计年报完成情况作为年度核验工作的一项重要指标,认真做好统计年报工作。
(三)建立发行单位名录。在年度核验中,各地要摸清发行单位底数,掌握发行单位基本情况,认真填写《2013年度出版物发行单位名录》(附件5)。同时,为推动我省发行人才队伍建设,请各地结合年度核验工作开展发行从业人员统计工作,填写上报《福建省发行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统计表》(附件6)。
(四)新版《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已发放至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出版行政部门,具体换证工作由各地自行确定。根据《关于做好2013年音像制品发行单位年度核验工作的通知》(新出厅字〔2013〕62号)精神,鼓励出版物零售单位开展图书、报纸、期刊和音像制品零售业务,《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统一标注为“出版物零售”。
(五)年度核验合格单位,准予下一年度继续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年度核验不合格单位及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年度核验的,按《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和《关于出版物发行单位年检登记的通知》(新出发〔2003〕995号)等文件的规定,分别给予缓期登记、警告、罚款、撤消出版物发行资质的处理。
(六)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出版行政部门应于2014年5月20日前向我局报送《年度核验工作总结报告》、《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验情况汇总表》(附件2)、《2013年度受新闻出版行政处罚发行单位情况汇总表》(附件3)、《福建省出版物商超发行网点统计表》(附件4)、《2013年度出版物发行单位名录》(附件5)、《福建省发行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统计表》(附件6);福建新华发行集团应在报送年度核验材料的同时提交《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验情况汇总表》。
(七)相关表格的电子版可从我局网站fjxwcbj.gov.cn下载。
(八)我局将对各地开展年度核验工作的情况进行评估和抽查。对认真开展核验工作的设区市进行表扬,对不按时开展年度核验工作、不按要求报送工作总结、不认真审核数据的设区市予以通报批评。
特此通知。

附件:1. 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验登记表
            2. 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验情况汇总表
            3. 2013年度受新闻出版行政处罚发行单位情况汇总表
            4. 商超发行网点统计表
            5. 2013年度出版物发行单位名录
            6. 福建省发行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统计表


  福建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代 章)
        2014年4月14日

(联系人:郑钰娟   联系电话:0591-87542551) 

 

 

 

 

抄送:福建省邮政管理局。
 福建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办公室 2014年4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