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政府出台进一步加强生猪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六条措施,明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六江两溪"流域、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和其他禁止养殖区域内的生猪养殖场,要在2016年底前全面关闭和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