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7年市场运行调控资金使用要求的通知

17.04.2017  17:16

闽商务市场〔2017〕23号
各设区市商务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财政金融局:
根据《福建省省级商务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闽财外〔2016〕32号),2017年省级财政市场运行调控相关资金按因素法下达各设区市(具体金额详见闽财外指〔2017〕4号)。现就资金支持方向及项目管理事项通知如下:
一、副食品调控基地改造建设资金
(一)支持方向
    支持符合《关于推进城市副食品调控基地直销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闽经贸市场〔2012〕674号)、《关于开展福
建省城市副食品调控基地示范基地创建工作的通知》(闽经贸市场〔2013〕265号)、《关于加强省级城市副食品调控基地品牌建设的指导意见》(闽商务市场〔2014〕53号)、《关于印发福建省城市副食品调控基地“增品种、提品质”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闽商务市场〔2017〕19号)各项工作任务要求,以提升基地基础条件标准化、生产管理规范化、产品经营产业化水平及提高基地产品品质、扩充产品品类、加强基地直销保供能力等为目的的相关改造建设项目。
   (二)项目条件
   1.项目单位应为2017年协议期内的福建省城市副食品调控基地;
   2.项目建设期为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
   3.项目建设内容应符合支持方向,项目投资总额不低于80万元(23个省定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项目不低于50万元)。      
   (三)补助标准
设区市商务、财政部门对符合支持方向和项目条件的项目,按不高于项目投资总额的40%、单个基地企业最高不超过60万元标准一次性给予补助。已享受过国家或省级财政资金补助的项目不得重复安排。
(四)补助原则
各地应统筹考虑辖区内各县(区)省级城市副食品调控基地数量情况均衡安排,对原苏区县和23个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要适度倾斜。享受补助基地数量应不低于基地总数量的25%,上一年度已获得补助的基地数量不应超过今年补助基地总数的50%。
二、市场应急调控资金
资金用于各地开展市场应急调控工作,保障当地市场供应稳定。重点用于落实重要节假日、灾害气候、突发事件等引发市场异常波动期间,组织开展储备投放、市场应急调运、基地直供直销、启动价格协商机制等市场应急调控保障措施,以及省级城市副食品调控基地赈灾补助和解决农副产品买卖困难等。各地视市场异常波动情况和实施市场应急调控工作情况适时予以安排。
以上两项资金,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统筹调剂安排使用。
三、项目管理和监督检查
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商务、财政部门应在2017年9月30日前完成资金下达。
各地应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4〕103 号)、《福建省省级商务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闽财外〔2016〕32号)要求,制定资金使用方案和申报指南,严格按照资金管理规定和相关程序开展资金申报、审核和拨付工作。要规范财政专项资金分配使用,强化资金监管。资金拨付后,各地商务、财政部门应于2017年10月底前将相关工作实施情况(含项目进展情况、资金拨付情况、项目效益、绩效评价等)书面材料报送省商务厅、省财政厅。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将作为下一年度各地预算安排的依据。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按照职责开展专项资金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对在资金使用管理方面违反财经制的,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做好信息收集
    为加强资金信息管理,各地要认真收集整理资金扶持项目单位相关信息,填写福建省商务资金管理信息系统数据表(见附件),并于2017年10月底前报送省商务厅(市场运行调节处、财务处)。
   
     附件:福建省商务资金管理信息系统数据表
福建省商务厅                    福建省财政厅
  2017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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