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5年实现大病保险全覆盖 厦门切实为百姓就医减负
医护人员悉心照料住院病人。
海西晨报讯(记者 吴斯婷)超过基本医保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还有大病保险兜着。厦门大病保险提前5年覆盖了全体参保市民。职工大病保险最高赔付40万元,城乡居民大病保 险最高赔付35万元。参加大病保险,参保人不用额外缴费,不用个人多掏一分钱。2010年至今,仅城乡居民就有6000多人从大病保险受益,共获得赔付 3045万元,单人最高赔付了35万元,极大地减轻了参保患者的大额医疗费负担。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出,2015年,大病保险支付比例应达到50%以上;年底前,大病保险应覆盖所有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群,大病患者看病就医负担有效减轻。
记者从厦门市人社局了解到,厦门早在1997年就建立了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开创了全国大病保险的先河。2010年,厦门又建立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率先在全国实现了大病保险的全覆盖。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构成了“双保险”,为厦门参保人提供了更高水平的医疗保障。
经过18年的实践探索,“覆盖全、保障高、服务快、模式新、可持续”的厦门大病保险制度解决了群众反映强烈的因大病致贫、返贫问题,被人社部称为“厦门模式”,在全国推广。昨日,厦门市人社局详细解读了厦门的大病保险制度。
覆盖人群
面向全体参保市民
《意见》提出:坚持以人为本,保障大病。建立完善大病保险制度,不断提高大病保障水平和服务可及性,着力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切实避免人民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1997年,厦门在建立职工大病保险制度的同时,就将企事业单位参保职工和连续参保五年以上的外来员工纳入大病保险参保范围。
2010年,厦门又将城镇居民、农村居民、未成年人和在厦就读大学生纳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参保范围,使大病保险覆盖全体参保市民。同时还将外来人员参加大病保险需连续参保“五年以上”的条件改为“两年以上”,扩大外来员工享受大病保险的受益范围。
制度建设
政府主导 市场化运行
《意见》提出:坚持统筹协调,政策联动。加强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保险和慈善救助等制度的衔接。坚持政府主导,专业承办。强化政 府职责的同时,采取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方式,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和商业保险机构专业优势。2010年至今,厦门仅城乡居民就有6000多人从大病保 险受益,共获得赔付3045万元,单人最高赔付了35万元,极大地减轻了参保患者的大额医疗费负担。特别是对于低保户、残疾人、“三无”人员等困难参保 人,个人无需缴费,参加基本医保的同时全部纳入大病保险保障范围。
厦门大病保险采用“政府主导、集体投保、市场化运行”的方式,由市社保中心作为集体投保人,以参保人员作为被保险人,统一向商业保险公司投保大病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