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公告

08.06.2016  22:4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第164号《公告》,现就我省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名

      (一)报名条件

      1.符合以下条件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5)品行良好。

   普通高等学校2017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申请放宽报名学历条件的报名人员,必须认真查阅户籍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的报名公告。

   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报名的,其学历学位证书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符合报考学历学位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或者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公证员执业证的;

   (3)被处以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或者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

      (4)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形式骗取报名的。

   3.已经领取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人员、已经领取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但尚未取得高等学校本科以上毕业证书人员,不得再次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二)报名方式与时间

   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实行网上报名方式。报名人员通过网上填报个人信息、上传照片、交纳考试费、下载打印准考证。

   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时间为6月16日0时至7月5日24时。报名人员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登录司法部网站(http://www. moj.gov.cn),按照网上报名要求、流程及步骤进行网上报名。逾期不予补报。

   符合条件的报名人员,因不具备网络通讯条件或无法自行操作等原因不能完成网上报名的,可在报名期限内到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办理。

   需要现场办理报名事项的报名人员,应关注报名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发布的公告。

   本省不受理使用少数民族文字参加考试的人员报名。

  符合规定报名条件的现役军人,应当在规定期限通过全军政工网报名,相关工作由军队负责司法行政工作的部门具体组织。

   (三)报名材料

   报名人员报名时应当具有以下材料:

   1.有效居民身份证。

   持护照报名的,报名时应当承诺本人护照合法有效,成绩合格人员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时需提供护照申请地或签发地有关部门证明。

   2.毕业证书。

   本人毕业证书应当能够在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网站查询或认证。

  普通高等学校2017年应届本科毕业生报名时须具有所在学校出具的格式证明(在司法部网站下载)和本人学生证。网上报名时,应上传格式证明电子照片。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单科成绩已全部合格的人员,报名时须具有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部单科成绩合格证书和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毕业证明或主考院校出具的格式证明(在司法部网站下载)报名。已经完成学业但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普通高等学校2016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和网络教育、成人教育、广播电视大学等高等教育2016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报名。考试结束,成绩合格人员应当按照网上报名填报确认和承诺的信息,在规定的资格申请期限内提交毕业证书及其他证明材料,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视为不符合规定的报名条件,当年考试成绩无效。

   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报名的,须具有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学历学位认证书。

   3.申请享受放宽政策人员,须具有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户籍。网上报名时,应上传户口簿首页及本人页电子照片。

   4.电子证件照片。

   报名人员应当提供符合规定格式(宽413像素×高626像素)要求的本人近三个月内彩色(红、蓝、白底色均可)正面免冠电子证件照片。报名人员应当妥善保管上传的电子证件照片,此照片将作为本人准考证、考试成绩通知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唯一使用照片。

   上传照片必须清晰完整,显示双肩、双耳、双眉,不得佩戴首饰,不得上传全身照、风景照、生活照、背(吊)带衫、艺术照、侧面照、不规则手机照等。为便于报名人员提交符合规定格式和文件大小的照片,可参照报名系统提供的《电子照片制作指南》进行编辑,但不得对照片进行PS处理。在报名截止时间内,上传的证件照片不符合规定要求,且未及时按要求进行更新的,将无法进行交费,视为放弃报名。

   5.报名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报名人员应当如实、准确填报报名信息,对所填报的报名信息作出真实有效承诺。

   (四)考试费

   我省考试费为275元。网上交费截止时间为7月10日。报名人员应使用已开通并可网上支付的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兴业银行、农商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网上银行进行交费。考试费交纳成功后,报名人员不得更改报名地。因不符合报名条件或个人原因致使报名无效的,所交纳的考试费不予退还。

   (五)准考证

   报名人员应于9月9日至9月23日登录司法部网站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因不具备网络通讯条件或无法自行操作等原因,不能完成网上自行打印准考证的,可在准考证打印期限内到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办理。

    二、考试

  (一)考试时间

  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时间为9月24日、25日。

  试卷一:9月24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二:9月24日下午14:00—17:0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三:9月25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四:9月25日下午14:00—17:30,考试时间210分钟。

    (二)考试要求和纪律

  应试人员须同时携带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不得携带任何电子产品)参加考试。应试人员应当认真阅读《国家司法考试应试规则》和《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诚信参考,自觉遵守考试纪律,自觉维护考场秩序。

   我省今年实施考场安全管理系统,考生应当及时关注并按照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发布的公告和通知要求,提前到达考场。

   (三)试题参考答案异议

   司法部于9月26日上午8时向社会公布考试试题,9月29日晚20时公布考试试题参考答案。凡对试题参考答案有异议的,可于9月29日晚20时至10月3日24时登录司法部网站,在“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参考答案异议专区”提出意见并说明理由。

    三、考试成绩与资格授予

   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评卷。

   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分数线由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11月下旬,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布考试成绩,应试人员在司法部网站自行打印成绩通知单。无法自行打印成绩单的,可在2016年12月底前到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办理。

   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经审核符合资格授予条件的人员,由司法部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和证书颁发事宜,由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另行公告。

   普通高等学校2017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的,应妥善保管成绩单,并在司法部公告时间内,持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单、毕业证书和相关证明材料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四、香港、澳门、台湾居民报名考试有关事项

  香港、澳门、台湾居民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事宜,应查阅司法部相关公告。

   在我省工作、学习、居住的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可以在我省各考区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居住在台湾地区或外国的台湾居民,选择在我省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网上报名时,报名地点应选择福建省“厦门市”。具体报名时间、报名方式、报名流程,考点考场安排、准考证及考试成绩通知单获取方式、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方式等事项,与内地其他报名人员相同。

   五、其他

   (一)司法部制定并公布的《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可以作为应试人员备考依据。省司法厅和各设区市司法局不举办考前培训班,也不委托任何单位举办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考前辅导培训。

  (二)现役军人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有关事宜,按照司法部和中央军委政法委员会有关通知要求办理。

  (三)我省报名咨询服务方式

   凡涉及国家司法考试政策事项,可向省和各设区市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电话咨询:

      福州市:0591-83319614              厦门市:0592-3759062

      宁德市:0593-2830118                莆田市:0594-2696044

      泉州市:0595-28380670              漳州市:0596-2934126

      龙岩市:0597-3219961/3219962 三明市:0598-8241795

  南平市:0599-8620908

  福建省:0591-83770282/83714840

   凡涉及网上报名系统操作问题,可向信诺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电话咨询:(010)88177422,(010)88177421。

   凡涉及网上交纳考试费问题,可向福建博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咨询:400-8877-945,13599962923、18950499051。

 

福建省司法厅

2016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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