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调整2017年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07.03.2017  20:03

  一是调整城乡低保标准。城乡低保标准由610元/人.月调整为650元/人.月(7800元/年),提高6.56%。二是调整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基本生活标准由860元调整为910元/人.月,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照料护理标准分别为225、450、750元/人.月。三是调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重度残疾人各类对象护理补贴标准均提高了100元/人.月;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由300元/人.月提高为350元/人.月。四是调整其他对象补助标准。孤儿保障标准由1525元/人.月调整为1625元/人.月;60年代退职职工40%救济对象、矽肺病救济对象补助标准统一调整为1360元/人.月;受助流浪乞讨人员生活费标准,未成年人和特殊类型受助人员、成年人分别由20元、15元/人.天调整为21元、16元/人.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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