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男子婚后4年发现女儿非亲生 起诉妻子获赔偿

12.12.2014  14:30

  丈夫王成结婚 4 年后发现女儿小乐竟非自己亲生,于是起诉要求和妻子李红离婚,并请求对方赔偿自己的损失。近日,涵江区法院依法判决二人离婚,李红承担女孩小乐的抚养费并赔偿王成因生育及抚养女孩费用人民币 30898 元。

  2010 年 7 月,王成与李红经人介绍认识,于 2010 年 11 月登记结婚。次年 9 月,女儿小乐出生。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经常吵架。在女儿小乐出生后,王成发现本应变得融洽的夫妻关系,却更为紧张。李红不仅不照顾家庭,还经常与陌生电话长聊。同时,王成发现女孩小乐长得与其没有丝毫相似之处。王成遂怀疑小乐不是自己的亲生女儿。2014 年 4 月,王成委托福建省某司法鉴定所做亲子鉴定。鉴定结论显示,不支持王成是小乐的生物学父亲。2014 年5 月,王成将妻子李红诉至涵江区法院,要求离婚并分割共同财产,同时要求李红赔偿孩子的抚养费 4 万元和精神损害赔偿金 5 万元。

  面对丈夫王成的起诉,李红始终坚称小乐就是王成的亲生女儿。对于鉴定结论,李红虽然坚持己见,却无法提供证据进行反驳。案件的承办法官多次向李红释明如其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可提出重新鉴定,但李红也始终不同意进行重新鉴定。面对无法更改的事实,李红同意离婚,但不同意王成的其他诉求。

  涵江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二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同时由于李红在婚姻关系中存在较大过错,王成并非小乐的生物学父亲,并承担了本不应承担的生育和抚养费用,法院因此支持了王成要求的返还生育及抚养费的要求,并结合在案证据和当地经济情况,认定因生育及抚养女孩的费用为 30898 元。针对王成要求李红承担小孩抚养费的主张,法院亦予以支持。关于王成主张的精神损失费,法院认定王成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李红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 46 条所列举的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四种行为之一,故其要求李红赔偿其精神损害赔偿费人民币 5 万元依据不足,不予支持。法院还依法对双方的共有财产进行了分割。(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湄洲日报 何文春 陈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