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保障房将建信用档案 失信者5年内或不得申请

26.06.2014  10:58

    《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

    ●上一次审议稿中的保障性住房或将“只租不售”的模式并未重提,而是恢复了“可租可售”模式

    ●保障房将建信用档案

    ●失信者或5年内不得申请

    ●拿号排队的“大轮候”拟变成按批次等待的“小轮候

    ●损毁、破坏房屋承重结构的,处五万元罚款

    从轮候分配制度,到部分行为法律责任的界定,厦门市保障性住房的管理条例将有些变化。拿号排队的“大轮候”拟变成按批次等待的“小轮候”,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的信用档案也有望建立。昨日上午,《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正式提请市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审议。

    信用  失信者5年内不得申请

    建立社会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信用档案,被首次提出。“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社会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信用档案,并将有关标准和程序向社会公开。”档案建立了,就会发挥效用。“在信用档案中有不诚信记载或者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且情节严重的,申请家庭五年内不得再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

    审议:有组成人员表示,家庭信用档案需要向社会公开的不仅是标准和程序,还包括结果,即申请家庭信用额度的具体情况。

    模式  租售结合仍保留

    上一次审议稿中提到的保障性住房或将“只租不售”的模式,在此次审议中并未重提,而是恢复了“可租可售”模式。记者了解到,《草案》对保障性住房实施销售问题只进行了原则性规定,具体细则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原法规中与出售相关的内容被删除,对于社会保障性住房类型的界定也同步删除。但增加了“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以共有产权等方式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配售社会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和分配程序、具体实施的时间等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审议:有组成人员认为,以共有产权方式配售保障房尚处试点阶段,且随着经济发展,保障性住房的配售方式也可能出现新模式,因此建议去掉“以共有产权等方式”的限定。

    责任  改变房屋结构将有处罚措施

    记者了解到,原条例对于“收回房屋”处罚措施的规定,在实际操作中难以有效执行,因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在执法中不具有收回房屋的处罚权。因此,《草案》对于各类行为的法律责任给出了详细设定。

    “违反本条例,损毁、破坏、改变房屋结构或者配套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中损毁、破坏房屋承重结构的,处五万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实施行政处罚的行政部门应当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审议:多位组成人员提出,以上表述不够精准,应将各种行为依可能造成的结果分为两类。一是改造后影响房屋正常使用的,比如打漏了水管或乱改电线;二是改造后影响了房屋结构安全的。

    (记者 张明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