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6年全省粮食库存检查工作的通知

07.04.2016  12:36

闽粮检〔2016〕53号

各设区市粮食局、发改委、财政局、农发行,平潭综合实验区农村发展局、财政金融局,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改进和加强粮食库存检查切实做好2016年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粮检〔2016〕48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开展2016全省粮食库存检查工作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改进和加强粮食库存检查,是为了更好地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有关要求,强化地方分级负责,实行全面检查与随机抽查、专项检查、突击检查相结合,建立更加灵活有效的粮食库存检查方式,增强粮食库存检查的力度和效果,更好地发挥库存检查的规范、教育和威慑作用。各地要切实提高对改进和加强粮食库存检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立足创新,主动作为,因地制宜加强粮食库存检查和监管工作,严防借改进检查方式放松库存检查,坚决守住“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的监管底线。

  改进和加强粮食库存检查的基本原则:一是坚持在地原则,落实地方监管责任。强化粮食企业主体责任,实现企业自查全覆盖。按照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要求,将国家政策性粮食库存纳入地方有关部门和单位监管范围,下移检查重心,切实强化地方政府的行政监管责任;二是坚持问题导向,因地制宜实施监管。认真查找和高度聚焦企业在储备粮管理、政策执行、储粮安全、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突出问题和风险隐患,提高检查的针对性;三是坚持依法依规,促进检查规范科学。严格按照粮食库存管理法律规章和制度开展检查,切实做到事前有计划、事中有追踪、事后有报告、查处有依据、整改见实效。

  改进和加强粮食库存检查的具体做法:一要突出库存检查重点。加大对重点地区、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企业的检查力度,加强库存检查的针对性,防范系统性和区域性风险。二要灵活运用多种检查方式。将随机抽查、专项检查、突击检查等方式有机结合,实行部门分工检查与联合编组检查、在地检查和交叉检查等方式相互补充,有计划、有重点、有针对性地推进库存检查全面深入进行,始终保持打击粮食库存管理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三要加强库存检查队伍建设。继续加强粮食库存检查专业人才库建设,努力造就一支人员精干、专业精深、结构合理、能打硬仗的粮食库存检查队伍。省级粮油库存检查专业人才库成员“平时”在各自单位工作,“战时”由省粮食局或国家粮食局直接调度使用,以适应新形势下监督检查工作需要。

  当前,要切实抓紧做好2016年春季粮食库存检查工作:       

一、检查范围和内容     

(一)检查范围

全省各级地方储备粮库存。     

(二)检查内容

1.粮食库存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重点检查粮食库存实物的数量、品种、性质情况,与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银行台账对应相符情况,以及账务处理是否规范、准确、及时等。

2.库存粮食质量安全情况。重点检查地方储备粮的主要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和食品安全指标,加大对超正常储存年限粮食质量安全情况的检查。全省抽查48份样品,其中省级24份、市级10份、县(市、区)级14份。具体检查工作委托省粮油质量监测所组织实施。

3.储备粮轮换情况。重点检查2015年度地方储备粮轮换情况,包括轮换计划下达是否及时规范,轮换任务执行时间以及轮换的库点、品种、数量、质量等级是否与计划一致,是否严格执行轮换验收制度等。

4.地方储备粮费用拨付使用情况。重点核实2015年度地方储备粮保管费、轮换费的拨付和使用情况。

5.企业储粮安全和安全生产情况。一是检查粮食仓储管理制度建立、执行情况。二是检查粮食安全储存情况,仓储设施设备情况。三是检查企业安全生产情况,包括管理机构、管理制度、安全培训、行为管理、安全标识、药剂管理、用电、消防等。

  二、检查时点和方式

  统一以2016年3月25日为检查时点。检查方式: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企业自查——设区市普查——受省粮食局委托各设区市之间交叉检查。

  三、进度安排

        (一)准备和自查阶段。4月10前,各设区市粮食局(含平潭综合实验区农村发展局,下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检查实施方案、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自行制定检查实施方案,并报省粮食局备案。同时做好粮食库存分解登统、动员培训、检查器具等方面的准备工作,督促企业做好整理账务资料、平整粮堆货位工作,并将《实际储存库点粮食库存分解登统表》报省粮食局调控处;4月15前,按照属地原则将《实际储存库点粮食库存分解登统表》汇总分解下达各设区市粮食局。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及其直属库配合做好粮食库存的分解登统工作。

    4月15日前,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督促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按照检查实施方案进行全面自查。指导企业准确填写自查表格,认真编制自查报告,完善各项基础工作,对库存管理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自查自纠。

        (二)普查阶段。4月15日—22日,各设区市粮食局组织力量对辖区内所有市、县(市、区)级地方储备粮进行全面普查;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组织对所有省级储备粮(含代储)进行普查。要切实做到“有仓必到,有粮必查,查必彻底,不留隐患”。

        (三)设区市之间交叉检查阶段。4月23日—5月10日,根据省粮食局要求开展设区市之间交叉检查:福州(含平潭)→南平→泉州→三明→宁德→厦门→莆田→漳州→福州(含平潭),省储备粮公司→龙岩。交叉检查按照属地原则,即设区市内所有省、市、县三级地方储备粮均纳入检查范围。检查比例不低于纳入检查范围库存总量的25%,检查仓厫不少于50座,同时兼顾各级储备和不同品种。

  交叉检查分两个阶段进行:4月23日—4月30日:福州(含平潭)查南平、泉州查三明、宁德查厦门、莆田查漳州、省储备粮公司查龙岩;5月3日—5月10日:南平查泉州、三明查宁德、厦门查莆田、漳州查福州(含平潭)。

检查期间,省粮食局将视情况安排局领导带队开展巡查。

(一)汇总报告阶段。各设区市粮食局会同有关部门对检查情况(本市检查和交叉检查)进行全面总结,认真汇总、审核检查结果,对本市检查和交叉检查分别编写检查工作总结报告,5月15日前上报省粮食局和有关部门。总结报告应包括检查基本情况、检查结果、问题及原因、整改情况、意见建议等内容,重点反映检查发现的问题和整改措施。各设区市上报书面总结报告及附表的同时提供电子文本。

检查结束,各设区市粮食局带队的分管局长、业务科长等集中向省粮食局汇报检查工作情况(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四、检查工作要求

        (一)将粮食库存检查实施情况纳入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范围,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按照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的要求,将粮食库存检查工作情况纳入考核范围。上级部门单位要对下级部门单位库存检查工作进行指导、考核和检查,切实履行层级监督职责。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务必加强领导,根据当地实际会同有关部门因地制宜制定检查方案,确保检查工作方案周密、分工明确、要求严格、措施到位。要成立粮食库存检查工作小组,整合有关力量,共同做好各项检查工作。设区市之间交叉检查由各设区市粮食局分管局长带队任组长,以省级粮油库存检查专业人才库成员为主组成检查组,严格按照检查要求认真开展工作。被检查设区市应予以积极配合。

        (二)认真开展各阶段的库存检查。具体检查方法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关于改进和加强粮食库存检查切实做好2016年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粮检﹝2016﹞48号)执行,检查方法和所需的工作表格等通过国家粮食局网站下载。认真扎实做好各阶段的检查,各储粮单位在认真完成自查自纠的基础上积极配合检查组工作,准备好书面自查报告以及与检查相关的资料、器具等。

        (三)严格落实粮食库存检查责任。按照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检查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各级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的检查,由组织检查的机构承担检查主体责任,具体检查人员要履行检查结果签字确认手续,层层复核检查结果,确保检查工作深入细致,检查结果客观公正。对监管措施不到位、检查工作走过场导致重大隐患未及时发现、重大问题未及时处理,以及违反检查工作纪律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各阶段检查发现的所有问题,须在《检查发现问题底稿》中现场记录、签字确认,逐级汇总上报。汇总过程中要加强对发现问题的审核把关,确保问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细节详尽。发现隐瞒和篡改事实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属于市、县事权粮食库存管理的问题,由设区市粮食部门下达整改通知,明确整改要求和期限,监督落实整改措施。属于省级事权粮食库存管理的问题,由检查组现场提出整改建议,并在《检查发现问题底稿》记录,汇总上报省粮食局,责成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整改。企业拒不执行整改或整改工作不认真、不到位的,由主管部门追究企业负责人责任。检查工作要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监督,主动接受社会和新闻媒体监督,采取设置举报电话、信箱和及时接待群众来访等方式,认真做好案件举报和投诉意见受理工作。

        (四)加大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力度。坚持边查边改、以查促改,将问题整改贯穿到粮食库存检查工作全过程。督促企业建立粮食数量、质量、储存安全问题以及安全生产隐患台账制度。建立检查发现问题登统和审核制度,对检查发现的各类问题,建立工作底稿,及时审核汇总,提出整改意见。加大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力度,采取约谈提醒、案件通报、责令改正、行政处罚、移送处理等多种惩戒手段,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强化警示作用,增强库存检查工作的威慑力。加强检查发现问题整改跟踪,开展整改“回头看”,确保整改措施落地,防止整改落实环节应付了事。对检查发现重大问题的企业,检查部门不仅要专门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还要在部门或单位政务信息网上进行公开曝光,接受社会监督。

        (五)加强对储粮安全和安全生产的检查。无论粮食库存检查方式如何调整,各设区市、各单位都要对企业储粮安全和安全生产进行全面检查,对租仓储存、代储等方式储粮情况进行重点检查,不留死角、不留空白、查必彻底,做到“谁储粮、谁负责”“谁坏粮、谁担责”,出了事要问责。要严格落实储粮安全和安全生产的企业主体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全面责任、具体工作人员的岗位责任。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担负起监管和行业指导责任,政策执行主体也要尽到相应管理责任,决不能因为监管不到位发生严重霉粮、坏粮和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

        (六)切实做好检查工作经费保障。地方财政部门应按照现行预算和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检查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统筹安排检查工作经费,本着实事求是、勤俭节约的原则按规定使用好检查经费。不得因为检查经费不到位影响检查工作,确保不将检查费用转嫁给被查企业。

        (七)严格保密制度。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企业要按照国家保密制度的规定,切实做好粮食库存检查数据录入、汇总、传送等环节的保密工作,防止发生失泄密事件。      

   附件:1.附表1-1粮食库存数量汇总表(点击下载) 

     2.附表1-2库存粮食储存(收获)年限情况汇总表(点击下载)               

     3.附表1-3地方储备粮轮换计划执行情况汇总表(点击下载)               

     4.附表1-13储粮安全检查情况汇总表(点击下载)             

     5.附表1-14安全生产检查情况汇总表(点击下载)               

     6.附表1-15检查发现问题登统表(点击下载)               

     7.附表8-1实际储存库点粮食库存分解登统表一(点击下载)

     8.附表8-2实际储存库点粮食库存分解登统表二(点击下载)

福建省粮食局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福建省分行

2016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