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开展2015年全省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验工作的通知

03.03.2015  00:05
各设区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海峡出版发行集团,各有关出版单位:
2014年全省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验工作已顺利完成。全省共有3055家出版物发行单位参加了年度核验,3003家通过年检,52家被暂缓通过年度核验。各地基本能按照我局的统一部署组织并完成工作任务。其中福州、厦门、漳州、南平、平潭能够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年检工作,福州、厦门能按要求提供详实的年度核验汇总表和有关报告。
根据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开展2015年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验工作的通知》(新广出函〔2014〕425号)要求,现就2015年全省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验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度核验对象和程序
(一)本次年度核验对象为全省图书、报纸、期刊、电子出版物和音像制品批发、零售经营单位(2014年12月31日前批准设立的发行单位)。
(二)海峡出版发行集团、福建新华发行集团所属子公司、分公司分别由集团总部审核后报省局年度核验;其他批发单位按属地管理原则逐级审核上报省局年度核验。
(三)零售单位(含福建新华发行集团各子公司、分公司所属门店)由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指导县级出版行政部门年度核验。
(四)外商投资出版物分销企业依据其经营范围,分别参照批发企业、零售企业的年度核验程序进行。
(五)批发企业、外资企业、网上书店、营业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含5000平方米)的零售单位须登录总局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验系统(www.gapp.gov.cn),填报数据后自动生成年度核验回执。
  二、年度核验时间
根据总局的统一部署,发行单位年度核验工作应在2015年5月31日前完成。
三、年度核验需提交的材料
(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不含塑料封套)。
(二)《2015年发行单位年度核验登记表》(见附件1)。
(三)自查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⑴总结2014年是否有违反法律、法规及各项发行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无被处罚的记录;如存在上述问题应如实说明,并分析原因,制定整改措施;⑵对照《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中设立发行机构的条件逐一对照检查,列出尚未达到设立条件的项目,并提出整改措施;⑶总结2014年的经营状况,包括出版物发行品种、数量、销售收入、利润总额、纳税总额及库存、策划图书等情况。
(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五)《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外商投资出版物分销企业须提供)。
(六)网上年度核验填报回执。填报网络数据时应严格对照《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相应项目,并认真核对有关数据后再提交,不得重复提交。
(七)统计年报填报登录号及密码。根据《福建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做好2014年新闻出版统计年报工作的通知》(闽新广〔2014〕512号)要求,各出版物批发单位、自办发行单位和被抽样调查的零售单位,要认真做好统计年报工作。除福建新华发行集团所属分公司以外,所有批发单位、自办发行单位和被抽样调查的零售单位都应提供统计年报填报登录号及密码备查。
各设区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海峡出版发行集团、福建新华发行集团按本通知要求,分别对各自的核验对象提出审核意见,在其年度核验登记表上签注并盖章。审核时应对年度核验材料是否完整、翔实严格把关,必要时应进行现场查验。对已丧失基本经营条件或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单位应提出明确处理意见。请各单位于2015年4月15日前将批发单位年度核验材料集中送省局印刷发行管理处。所填资料必须规范、完整、清晰,提交材料不全或填写不规范、不完整的将退回补正。
四、年度核验的重点
(一)加大抽查和案件查处力度。
各地在年度核验工作中要进一步加大抽查和案件查处力度,结合总局正在开展的出版物市场专项整治,坚决查处一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违法违规活动,建立监管“黑名单”并集中曝光。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将此项内容作为年度核验的重点进行部署,在材料审核的基础上,加大实地勘验检查力度,督促企业规范经营行为,切实把监管落到实处。各设区市实地勘验抽查的企业数量不少于10家,平潭综合实验区不少于2家。同时,将《2014年度出版物发行业行政处罚案件汇总表》(附件3)一并上报。
(二)加强年度核验数据审核及汇总工作。
为更好地服务发行行业,各设区市出版行政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数据汇总工作,认真填报《2015年发行单位年度核验情况汇总表》(附件2)及有关数据,全面掌握行业情况。各地要加强企业填报数据审核,提高企业填报数据的准确性。年度核验登记表的有关数据要与统计年报表等有关报表数据保持一致。对虚报、瞒报以及伪造和篡改数据的企业,可采取实地检查等方式加强审核,情节严重的可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三)加大对网络书店的监管力度。
根据原新闻出版总署《关于促进出版物网络发行健康发展的通知》(新出字〔2010〕520号)通知精神,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鼓励、支持通过网络依法销售出版物。所有通过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的单位必须经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在经营范围后加注“网络发行”字样。请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结合年度核验工作,加大辖区内网络书店的监管力度,全面摸清网络书店数量、网址和经营情况等基本情况。要按照《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十七、二十七和三十八条的规定,督促已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网络发行单位于5月31日前到原批准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进行备案;督促未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网络发行单位在5月31日前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本次年度核验工作结束后,对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的网络发行单位、未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网络发行业务的单位和建立出版物发行网络交易平台但未按照规定到省局备案的经营者要依法进行处理。
(四)完善邮政报刊亭管理机制。
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继续将邮政报刊亭纳入监管体系,严格管理,主动服务,建立邮政报刊亭联动管理长效机制。请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结合本次年度核验工作,将辖区内邮政报刊亭申请《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情况,按照《邮政报刊亭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情况汇总表》(附件4)的要求如实上报。各级邮政报刊发行企业要组织辖区内未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报刊亭按照有关规定抓紧办理。
五、年度核验的有关要求
(一)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切实转变工作作风,认真组织好本辖区内出版物发行单位的年度核验工作。要通过核验工作,加强监管,全面掌握行业情况,规范出版物市场秩序。
(二)将年度核验与统计年报工作统一部署,做好出版物发行单位统计年报工作。督促企业将统计年报完成情况作为年度核验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认真做好统计年报工作。对不能真实、准确填报年度统计报表的单位,暂缓年度核验。
(三)建立发行单位名录。在年度核验中,各地要摸清发行单位底数,掌握发行单位基本情况,认真填写《2014年度出版物发行单位名录》(附件5)。
(四)掌握出版物发行单位有关登记事项的变化情况。2014年核验工作中发现,部分发行企业存在《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与工商营业执照信息不一致的情况。各级出版行政部门要加强审核工作,督促企业及时变更有关登记事项。各设区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将《2014年度出版物批发企业变更情况汇总表》(附件6)一并上报。
(五)年度核验合格单位,准予下一年度继续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年度核验不合格单位及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年度核验的,按《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和有关文件规定,分别给予缓期登记、警告、罚款、撤销出版物发行资质的处理,暂缓年度核验期限一般不超过6月。
(六)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于2015年4月30日前向省局报送《年度核验工作总结报告》《2015年发行单位年度核验情况汇总表》(附件2)、《2014年度出版物发行业行政处罚案件汇总表》(附件3)、《邮政报刊亭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情况汇总表》(附件4)、《2014年度出版物发行单位名录》(附件5)、《2014年度出版物批发企业变更情况汇总表》(附件6)。福建新华发行集团应在报送年度核验材料的同时提交《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验情况汇总表》。
(七)相关表格的电子版可从省局网站(www.fjxwcbj.gov.cn)“通知公告”栏中下载。
(八)省局将对各地开展年度核验工作的情况进行评估和抽查。对认真开展核验工作的设区市进行表扬,对不按时开展年度核验工作、不按要求报送工作总结、不认真审核数据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
特此通知。
附件:1.2015年发行单位年度核验登记表
2.2015年发行单位年度核验情况汇总表
3.2014年度出版物发行业行政处罚案件汇总表
4.邮政报刊亭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情况汇总表
5.2014年度出版物发行单位名录
6.2014年度出版物发行单位名录
 
  福建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2015年1月19日 
 
(联系人:郑钰娟,联系电话:0591-87542551,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