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林业厅转发国家林业局驻福州专员办关于福建江西两省2014年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检查结果报告的通知

21.12.2015  12:21

各市、县(区)林业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

现将《国家林业局驻福州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关于呈报福建江西两省2014年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检查结果的报告》(国林榕办〔2015〕37号,以下简称《报告》)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县(市、区)林业局要认真贯彻落实我厅《关于开展县级人民政府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建立和执行情况检查的函》(闽林函〔2011〕98号)、《转发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检查方案的通知》(闽林政〔2015〕14号)精神,对近2年责任制工作开展回头查,看看是否存在《报告》中指出的问题,对查出的各类问题,要举一反三,认真整改,进一步完善提高责任制工作;其中,3个受检县(区)要认真对照《报告》中指出的存在问题,逐项整改落实到位,并将整改情况于2016年1月30前上报我厅。各县(市、区)林业局要提前谋划,主动参谋,主动汇报,促请本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时抓好“十三五”期间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的建立、执行和考核结果应用等工作。

二、各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要切实掌握辖区内各县级人民政府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工作情况,督促抓好责任制的建立、完善、提高工作。要将本辖区内各县(市、区)政府下发的关于“十三五”期间或2016年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的文件标题、文号、签发日期、设定考核的主要指标汇总后,于2016年6月底前书面报送厅林政处,并同时发送到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福建省林业厅

2015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