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潭综合实验区立法凸显对台特色 促进共同建设

07.04.2016  12:27
  

  福建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近日通过《平潭综合实验区条例》,共10章63条,其中多项政策凸显对台特色,促进两岸共同家园建设。

  在管理体制方面,实验区设立由两岸相关团体、知名人士、专家学者等组成的顾问机构,为重大决策事项提供咨询;实验区管委会工作机构、各功能区管理机构、公共服务机构的管理人员可以从符合条件的台湾地区和其他境内外居民中选聘,聘请条件、年限由实验区管委会确定;支持台湾地区行业协会、社会团体在实验区依法设立分支机构;借鉴台湾地区的社会治理机制,鼓励社区内居住的台湾地区居民积极参与本社区事务。

  在社会建设方面,实验区将积极推进与台湾地区在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体系方面的对接;在实验区创业就业的台湾地区居民及其在实验区居住的配偶、子女与实验区居民享有同等待遇,并享有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优惠待遇。

  同时,根据《条例》,实验区内将推动台湾地区学历和技能人员执业资格采认,简化执业许可审批手续,推动两岸民间组织在实验区对技能人员执业资格互认;实验区还将引进台湾地区和其他境外优质的教育资源,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科研,探索建立境内外教育合作发展新模式。

  在法制保障方面,实验区仲裁机构可以依法聘任具有经济贸易、科学技术、法律等专门知识的台湾地区居民担任仲裁员,并单独设立台湾地区仲裁员名册。支持两岸仲裁机构在实验区开展合作;实验区司法机关可以聘请符合条件的台湾地区居民担任涉台案件调解员、检查事务联络员,协助处理涉台案件。

  根据《条例》,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可以在实验区试点设立代表机构并开展业务;台湾地区纠纷调处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报关报检机构、检验检测机构、认证机构、公证机构、鉴定机构等专业机构可以在实验区开展业务。(记者刘姝君)

【编辑:林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