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潭综合实验区封关退税管理办法出台

22.01.2015  06:21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横琴、平潭开发有关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0号),对入区退税的具体操作做了规定:第一,明确了符合条件的区内购买企业及水电气企业应如何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第二,明确了区内购买企业和区内水电气企业应如何进行增值税、消费税退税申报;第三,明确了退税货物的核算、备案单证管理、税务机关退税程序以及税款的追缴等其他管理事项。   

      该文件下发后,符合条件的区内购买企业及水电气企业申报退税将有章可循,使财税【2014】51号文赋予平潭的优惠政策真正落到实处。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横琴、平潭开发有关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1号),内地销往平潭与生产有关的货物,除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商业性房地产开发项目采购的货物以及《内地销往横琴 平潭不予退税的货物清单》上载明的货物外,适用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政策,由平潭区内的购买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退税,即通常所说“入区退税、区内退税”。与目前适用于其他海关监管区域的“入区交税、出境退税”或“入区退税、区外退税”政策相比,这一政策独树一帜。   

      第一,退税环节发生了变化,有利于区内企业快速回笼增值税进项税额,提高资金利用效率,特别是在企业建设初期,由于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大,不退税,购买生产建设物资会形成相当规模的留抵税额,挤占大量资金,入区退税则可以有效盘活留抵税额,大大降低基建成本和期初成本,有力地促进平潭的快速开发建设。   

      第二,区内企业购进区外货物,符合条件并有意愿申报退税的,可以选择由区外企业报关入区,不愿意申报退税,可以选择不报关入区,适用国内贸易相关增值税规定,进行进项抵扣,即“选择性报关”,赋予区内企业充分的选择权,有利于它们更好地适应国际、国内两个市场的变化,增强竞争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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