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销往平潭生产类货物视同出口 享受退税政策
东南快报6月21日讯 近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横琴平潭开发有关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内地销往平潭与生产有关的货物,视同出口,实行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政策。
《通知》显示,内地货物销往平潭,适用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政策的,必须办理出口报关手续(水、蒸汽、电力、燃气除外)。同时,还明确了不予退税的货物,包括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平潭的商业性房地产开发项目采购的货物;按规定被取消退税或免税资格的企业购进的货物。
据悉,商业性房地产开发项目是指兴建(包括改扩建)宾馆饭店、写字楼、别墅、公寓、住宅、商业购物场所、娱乐服务业场馆、餐饮业店馆以及其他商业性房地产项目。
《通知》还规定,平潭各自的区内企业之间销售其在本区内的货物,免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但企业之间销售的用于其本区内商业性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货物,以及按规定被取消退税或免税资格的企业销售的货物,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
此外,平潭已享受免税、保税、退税政策的货物销往内地,除在“一线”(指平潭与境外相连接的口岸)已完税的生活消费类等货物外,按照有关规定征收进口税收。平潭的在“一线”已完税的生活消费类等货物销往内地的,由税务机关按照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
《通知》自相关监管设施验收合格、正式开关运行之日起执行。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政策的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退税方式:由购买企业申报退税
据悉,内地销往平潭的适用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政策的货物,销售企业在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后,应在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予以确认,并将取得的关单提供给横琴、平潭的购买企业,由平潭的购买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退税。申报退税时,应提供购进货物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进境货物备案清单、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仅限于消费税应税货物)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税务机关应对企业申报退税的资料,与对应的电子信息进行核对无误后,按规定办理退税。已申报退税的货物,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不得作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已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再申报退税。
退税公式:
增值税应退税额=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购进货物适用的增值税退税率
消费税应退税额=购进货物的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消费税额
(东南快报记者 郑旭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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