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潭法院:发出首份律师调查令

21.10.2015  09:06
  “因案件办理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保全案件执行的意见》第九条的规定,经本院审查决定,现委托福建世好律师事务所律师林为贤为我院代调查如下事项。”平潭法院首份律师调查令中提到。

  近日,平潭法院签发财产保全案件首张律师调查令,林为贤律师持调查令顺利从深圳市和重庆市的房产登记部门查询到被申请人的相关信息。平潭法院根据律师调查获得的财产线索,顺利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查封。

  “感谢法院为我签发的调查令,否则,在调查取证的过程中不知道又有多少麻烦了。”林律师高兴地说,“调查令的签发不仅方便了我的取证工作,更重要的是保障了当事人的权益,也给当事人在保全过程中财产查询增加了一条途径,为将来的执行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这是平潭法院在办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案件过程中的插曲。案件的被告邹某欠下吴某700多万元的债务,经吴某多次催讨无果,后原告吴某委托林为贤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吴某明知被告在深圳和重庆等地有房产,却苦于没有相关证据,难以申请财产保全,无法保障自己的权益。

  作为律师,林为贤深知为当事人调查取证的困难,谈起自己曾经的调查取证经历,林律师说:“在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律师调查取证工作一直是困恼他的一大难题,虽然法律赋予了律师调查取证权,但没有相应的配套措施保障其权利的行使。一方面,法院很多时候因为案多人少,无法到全国各地为申请人查找财产线索;另一方面,律师在调查取证过程中的作用也无法充分发挥,这成为了一个难解的问题。

  林律师说,在代理这起案件时,听说福建全省正在探索财产保全案件办理过程中,由律师代为调查取证的方法,他便向法院提出了调查取证的请求。经法院审查后,签发了委托律师调查令,使他取得了调查取证的“尚方宝剑”,调查取证便顺利多了,仅一天的时间,就从深圳市的房产登记部门查询到被申请人邹某在深圳有价值500余万元的房产。

  据悉,平潭法院将继续推行律师调查令制度,意在增强当事人的举证能力,提高司法调查效率,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 责任编辑:林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