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潭实施多项外汇管理试点政策

20.11.2014  13:36

  记者昨日从国家外汇管理局平潭综合实验区支局获悉,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平潭综合实验区外汇管理试点操作细则》日前下发,这标志着平潭外汇管理试点政策正式开始实施。

  这是继7月平潭入选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意愿结汇改革试点地区之后,又获得的多项外汇管理试点政策。这些政策为平潭量身打造,重点针对区内企业。将拓宽平潭企业投融资平台,扩大企业外汇资金来源多元化,进一步提升企业市场竞争力。

  试点政策内容包括:平潭综合实验区内企业借用外债(含人民币)实行比例自律管理,区内外商投资

  企业短期、中长期外债余额之和,不超过其上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2倍;区内中资企业短期外债余额不超过其上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0.5倍;区内中资企业外债资金结汇,参照现行外商投资企业外债管理规定办理。支持符合条件的区内企业赴台发行人民币计价的宝岛债,发债企业按规定办理审批和登记手续,并给予资金调回便利。允许在福建海峡高速客滚航运有限公司的“海峡号”客滚码头使用新台币购买船票,公司收取的新台币可在该公司外币代兑点或特许兑换机构兑出。

  据了解,实行外债比例自律管理,改进了现行外商投资企业借用外债实行“投注差”管理和中资企业借用短期外债需要短期外债指标的模式,对区内企业借用和使用外债资金将更加便利。同时,率先在境内特定区域实行船票人民币和新台币计价,便利了两岸旅客出行。(福建日报 通讯员 赖冰昌 记者 王凤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