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潭台湾货车将可“互访”
福州晚报讯 近日,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省交通运输厅出台了《福建平潭与台湾地区间道路货物运输暂行管理办法》,促进平潭与台湾道路货运发展和车辆互通。
办法明确,大陆经营者须准备这些材料:两岸间道路货运经营备案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其复印件,拟投入运营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及其复印件,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拟投入运营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及其复印件。
台湾地区经营者须准备这些材料:两岸间道路货运经营备案表,台湾地区有关部门的批件及其复印件,台湾地区登记的法人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
办法规定,大陆或台湾经营者拟从事平潭与台湾间道路货运的,应当提供规定的材料并向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相关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将在2个工作日内签署备案意见。完成备案的台湾经营车辆,平潭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配发有效期3年的台湾地区车辆大陆(福建平潭)道路运输通行证;完成备案的大陆经营者,应根据台湾地区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应营运手续。
经营者完成备案后,根据规定到海关、公安、出入境检验检疫、边防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经备案同意的经营者从事平潭与台湾地区间道路货运业务时,所使用的货车须通过滚装船舶在平潭和台湾地区指定港口上下,办理口岸相关手续后进入平潭或台湾地区。
从事平潭与台湾地区间道路货运的车辆,不得在通过滚装船舶往来两地时装载危险品货物。
台湾地区的车辆应符合大陆运输车辆外廓尺寸、轴荷以及质量限值规定;涉嫌超限运输的,应当遵守大陆地区规定申请办理手续;不得经营平潭地区区间内道路货运,不得在大陆境内平潭以外地区承揽货物;在平潭境内应按照运输合同商定的地点装卸货物,并按照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定的停靠站(场)停放车辆。
(记者:赵铮艳 通讯员:陈昌和)
Get the Flash Player to see this play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