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潭公安局行拘程序违法被撤销 赔偿当事人损失

03.03.2015  13:21

    郑先生被行政拘留后不服,状告平潭县公安局。该案几经审理,日前,福州市中院终审判令平潭县公安局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并赔偿郑先生1404.83元。

    2011年5月11日,平潭县公安局在福建远大船业有限公司厂区内的山头执行爆破工程警戒任务,平潭县公安局下设的北厝派出所民警在执行任务时,要求无关人员撤离警戒区域过程中遭到船厂看护人员郑先生等人的阻拦。当天,平潭县公安局对郑先生作出拘留7日的行政处罚并已执行。

    据了解,之前,政府部门与福建远大船业有限公司就财产补偿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

    郑先生认为平潭县公安局在作出行政拘留决定前未履行告知义务,拘留决定本身也是错误的。为此,他专门请了北京律师,将平潭县公安局告上法庭。

    平潭县公安局在该案审理过程中辩称,县公安局对郑先生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也正确。郑先生到案后不配合,拒绝在笔录、告知书和处罚决定书上签字。

    福州市中院经终审审理认为,平潭县公安局2011年5月11日送达的《公安行政处罚告知书》中明确写着“对公安机关拟作出上述行政处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你(单位)应在被告知后三日内提出,逾期视为放弃”,但在郑先生未表示放弃听证的情况下,平潭县公安局于当日对其作出拘留7日的处罚,剥夺了他要求听证的权利。平潭县公安局提交的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中告知陈述、申辩权,回答一栏是空白的,无法证明其已履行了告知义务。因此,本案被诉行政行为在程序上存在违法。

    其次,办案人员对郑先生制作笔录的时间为2011年5月11日13点15分至15点5分,笔录制作人为吴某、许某;现场勘验笔录的时间是2011年5月11日12点32分至13点23分,制作人也是吴某、许某,询问笔录和现场勘验笔录时间重叠。上述证据取证程序违法,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程序违法,应予撤销。

    郑先生被违法行政拘留7天,他提出行政赔偿的诉请应予支持,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2013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日平均工资为200.69元,平潭县公安局应赔偿郑先生被违法行政拘留7天的赔偿金1404.83元。

    (记者 陈鸿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