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和宣判我省首例校车严重超载案

03.08.2016  10:05

  昨日,平和县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赖某杵、赖某勇危险驾驶案并当庭宣判,以犯危险驾驶罪分别判处赖某杵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赖某勇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据悉,这是2015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后,我省法院审理的首例校车严重超载的危险驾驶案。

今年3月29日16时许,赖某杵、赖某勇驾驶小型面包车,从平和县坂仔镇“红太阳幼儿园”出发,接送该园小朋友放学,行使至坂仔镇的心田村路段时,被公安民警查获。经查,当时赖某杵驾驶的面包车核载7人,实载33人,其中幼儿31人;赖某勇驾驶的面包车核载7人,实载20人,其中幼儿18人。两车超载程度已经超过公安部发布的《严重超员、严重超速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立案标准(试行)》中规定的“驾驶小型、微型载客汽车,载客超过额定乘客100%以上或者超过额定乘员7人以上的”标准。经查,赖某杵、赖某勇从2016年3月中旬开始,就已驾驶案发时的两辆面包车接送幼儿园小朋友上学、放学。赖某杵作为两辆面包车的所有者和管理人,对赖某勇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为了从源头上预防和杜绝此类违法行为,起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庭审当天,平和县法院还联合该县教育局、交警大队,邀请了全县所有幼儿园负责人、校车驾驶员、各乡镇分管教育的领导等近100人旁听庭审,漳州市交警支队还组织了全市各县(市、区)交警大队代表现场观摩庭审。

来源:福建法治报 责任编辑:王智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