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和县建立人民调解员派驻制度
24.06.2016 17:51
本文来源: 司法厅
日前,平和县已确定在全县范围建立派驻人民调解员制度。该制度主要从派驻人民调解员的选聘条件、选聘程序、工作职责、考核考评和经费保障等方面进行规定。由乡镇(场、区)、县直单位初选,县综治办、县司法局审核,县综治委聘定,试用期三个月,聘用期三年。对派驻人民调解员采用“固定薪酬+调解案件补贴”工资模式,并纳入“调解案件补贴”发放绩效考评,实行县统一管理、统筹使用,根据工作需要,可不定期进行轮岗派驻。
该制度要求国土、住建、人社、环保、教育、卫计、安监、农业、林业、水利等10个首批重点部门至少选聘派驻人民调解员1名,人口在3万以上的乡镇选聘人数不少于3名,人口不足3万的乡镇选聘人数则不少于2名。其主要工作职责是宣传人民调解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调处本辖区内社会矛盾纠纷;受托开展公、检、法等部门的有关调解工作;协助排查调处社会矛盾纠纷,向有关部门反映群众意见和要求,汇报工作情况,提出工作建议,及时报送有关社情信息和案例分析报告。
该制度的推行,将进一步发挥人民调解“第一道防线”作用,将问题在一线解决,将矛盾在基层化解,为巩固“平安平和”、“法治平和”建设发挥积极的推动作用。
本文来源: 司法厅
24.06.2016 1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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