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漳州等七个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19.07.2015  11:4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漳州、泉州、三明、莆田、南平、龙岩、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可以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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