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乐法院:三天四次带头堵路讨薪 聚众扰乱交通秩序获刑

05.08.2014  18:33
  近日,长乐法院公开宣判一起聚众扰乱交通秩序案,对被告人谢某刚等四人分别处以一年至一年四个月不等刑期。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1月,福州某建设公司承接吴航不锈钢制品公司产线调整就地改造工程,并将该工程的模板施工部分分包给被告人谢某刚。2013年8月26日下午,被告人谢某刚与谢某胜煽动四十多名未拿到工资的模板工,以讨薪为由,在公司门口的203省道上,拉横幅堵路、拦车。

  次日上午,上述两人又组织民工举横幅从吴钢公司步行去长乐市区,途中被告人谢某胜、胡某、田某指挥民工在路面上分散行走,并坐在路中央休息,不让车辆通行。

  在劳动局、工程承建方组织人员核发民工实际工资期间,8月28日下午,被告人谢某刚、谢某胜再次组织民工在吴钢公司门口省道上堵路、拦车。被告人谢某胜、胡某、田某不听公安民警劝阻,带头继续拦阻过往车辆,胡某、田某还带头殴打公安民警,致两民警受伤。

  随即谢某刚又组织民工沿203省道往福州市区方向边走边堵路,并在仓山区城门殴打执勤民警,致一民警受伤。

  法院审理认为,谢某刚等四人连续三天,四次为首聚众堵塞交通,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严重危害社会安定,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该案事情起因系被告人为追讨工程进度款引起,但其没有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却实施了扰乱交通秩序的犯罪行为,故该起因不能成为其减轻罪责的客观条件。四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量各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社会危害程度等,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曾还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