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非公企业工会干部将领岗位津贴

16.11.2016  14:37

  昨日从市总工会获悉,我市将首次向非公企业工会干部发放岗位津贴。按照刚出台的《福州市总工会关于试行非公企业先进(模范)职工之家兼职工会干部岗位津贴的通知》,非公企业先进(模范)职工之家工会主席、副主席岗位津贴自2017年1月1日起试行。

  发放津贴对象是获得并保持市先进职工之家、省模范职工之家、全国模范职工之家荣誉的非公企业兼职工会主席、副主席。发放方式有两种:一是按基层建家工作先进层级及会员数分档发放津贴,津贴标准为每家200元至550元不等;二是采取同一企业工会主席、副主席津贴合计发放的方式,给予基层自主权,按照工会主席、副主席实际工作情况自行确定分发比例,报上级工会同意后执行。这笔津贴由所属县(市)区、产业工会列支,于每季度末划拨至津贴对象账户。新评选先进(模范)职工之家兼职工会主席、副主席,其岗位津贴从评选当月起计算。

  津贴发放将与职工之家复查工作联动,在对先进(模范)职工之家复查后,复查结果为“保留称号”的予以发放,“限期整改”的待整改通过后再予发放,“撤销称号”的不予发放。

  市总工会表示,先进(模范)职工之家其他兼职工会干部是否发放津贴由所在企业决定,可从企业工会经费中列支,但发放总额不超工会主席和副主席合计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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