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调整市直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

22.03.2016  17:58

   我市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提高差旅住宿费标准(简称住宿费标准)的科学性、有效性,根据中央、省有关文件精神,决定自2016年1月1日起调整市直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  

                一是厅局级市内差旅住宿费调整为480元;处级及其他人员市内住宿费限额标准由原来的300元调整至320元。二是市直机关工作人员到三明市辖区外省内出差按照省财政厅调整发布的省内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将厅局级干部在厦门的住宿费标准由原来的490元调整至500元,处级及其他人员在省内住宿费标准适当上调,其中厦门由原来的340元调整至400元,福州、泉州、平潭综合实验区由原来的330元调整至380元,漳州、莆田、龙岩、宁德由原来的320元调整至350元。三是市直机关工作人员到省外出差按照财政部发布的相关地区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此外,调整后的住宿费标准只是价格上限标准,不再限制房型;取消处级以下人员两人住一个标准间的限制,出差人员可以根据职级对应的住宿费标准自主选择房间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