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试行环境保护公众参与 市民举报违法将获奖励

16.09.2015  12:33

  环保部7月13日公布《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后,我市率先制定配套的《实施意见》,自今年9月1日起试行两年。 据悉,这是全国范围内首个由设区市政府制定配套的《实施意见》。

  记者从市环保局获悉,《实施意见》对我市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内容、渠道、方式等方面做出详细规定,将进一步提高我市环境保护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环境信息、参与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引导公众依法、有序、理性参与环境保护。

  《实施意见》本月起试行

  保障公众环境保护参与权

  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人民群众环境保护意识日益增强,主动参与环境保护事务监督管理的积极性不断提升,要求进一步改善提升环境质量的愿望更为迫切。

  据市环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市政府制定印发《实施意见》,就是为了满足公众对良好生态环境的期待和参与环境保护事务的热情,保障公众的环境保护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近年来,我市环保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过程中,均按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组织专家评审和进行网上公开公示,广泛收集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告知公众听证的权利。这些已采用的公众参与方式,为我市制定《实施意见》提供了重要的参考和借鉴价值。”该负责人表示。

  记者了解到,自2011年以来,市环保局共组织召开了三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听证会,两次是环保部门认为有必要召开听证会而组织的,一次是应公众申请而组织召开的听证会。通过召开听证会,让建设单位与受项目环境影响的公众进行面对面的交流沟通,使环保部门在项目审批过程中充分了解公众的环境保护诉求,促进项目建设过程中落实更具有针对性的环境保护措施,对环境保护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有效保障了公众的环境权益。

  环保部门通过多种方式

  征求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实施意见》共5个方面内容,包括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总体要求、适用范围、参与对象、主要内容(征求意见的方式,支持和鼓励舆论监督、社会监督、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加强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和强化落实措施等。

  其中,明确规定了市、县(区)环保部门可以通过征求意见、问卷调查、组织召开座谈会、专家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环保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监督违法行为等环境保护公共事务活动的意见和建议,并对各种参与方式作了详细规定,贯彻和体现了环保部门在组织公众参与活动时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

  据悉,《实施意见》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市、县(区)环保部门实施重大环境保护公共事务的活动,包括重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重大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等行政许可,以及实施行政处罚、监督违法行为等活动。

  参与对象为本辖区范围内的全国、省、市及项目所在地县(市、区)的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即“两代表、一委员”的代表、各行业专业协会的代表、离退休干部代表、新闻媒体代表、环保志愿者代表、其他特邀代表,以及受重大建设项目直接影响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代表等。

  设立环保有奖举报专项资金

  公众举报环境违法将有奖励

  “这几年,公众参与环境事务的热情日益高涨,但也随之出现受利益驱动盲目参与、过激参与等问题,《实施意见》的出台,让公众参与环保事务的方式更加科学规范,参与渠道更加通畅透明,参与程度更加全面深入。”该负责人说。

  对此,《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支持和鼓励公众对环境保护公共事务进行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规定市、县(区)环保部门在收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关于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举报的,应在第一时间内组织进行现场调查、核实,并可邀请举报人或受直接影响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代表参与现场调查监督并确认,及时将调查、核实情况向举报者及社会公众进行公开、通报。地方政府和环保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向其上级机关或监察机关举报。

  为调动公众依法监督举报的积极性,《实施意见》还要求市、县(区)环保部门,要设立有奖举报专项资金、保护和改善环境专项资金,并列入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对举报的公众进行奖励,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奖励。通过这些具体详细措施,《实施意见》将引导和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监督,逐步建立健全全民参与的环境保护行动体系。

  同时,《实施意见》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和义务,强调环保部门要加强环保业务工作开展过程中的信息公开,规范和引导公众参与,要及时研究完善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机制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提炼总结工作中的好做法、好经验,全面提升环境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水平。强调要预防为主、防控结合,加强全过程舆情处置,宣传、公安、环保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为保障公众参与营造良好舆论氛围。(记者 林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