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要求进一步做好社会救助工作
05.03.2015 10:45
本文来源: 民政厅
近日,福州市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意见要求:一是不断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禁止不按程序规定将任何人或群体纳入低保,2015年农村低保标准不低于2300元,城市低保标准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36%~42%确定;二是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抚养义务人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可申请作为特困人员供养,供养标准为属农村五保供养按不低于当地农村居民家庭上年度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70%确定,属城市“三无”人员的按不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130%确定;三是在原有医疗救助对象的基础上,增加计生特殊家庭成员为救助对象;四是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学生给予教育救助,为城市低保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农村小学和初中低保寄宿生每人每年分别给予2000元和2250元补助,对非寄宿低保家庭学生每人每年给予1000元补助,并针对其他不同教育阶段需求,采取减免相关费用、发放助学金,给予生活补助、安排勤工助学等方式,保障教育救助对象基本学习、生活需求。五是城市低保家庭优先配租公租房,对享受全额低保金的低保家庭、分散供养的“三无”特困人员,免收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此类人员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民政部门可直接作出收入、财产认定,无需再启动审查程序。六是突出救急难要求,及时有效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采取发放临时救助金、发放实物、提供转介服务等方式进行临时救助。七是落实就业救助扶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在劳动年龄段有劳动能力并登记失业的成员列入就业援助对象,通过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培训补贴、税收优惠、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办法,给予就业救助。(福州市局)
本文来源: 民政厅
05.03.2015 1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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