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积极探索人民监督员改革试点工作取得成效

22.09.2016  23:06

      编者按:人民监督员制度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南平市作为福建省试点地市之一,积极探索,努力实践,为全省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创造有益经验。近日,司法部法制司(司改办)会同海南省司法厅、福建省司法厅领导到南平市观摩人民监督员案件监督评议并开展专题调研。随后,最高检与司法部在青岛召开全国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试点深化推进会,南平市人民监督员案件评议流程和创新做法向全国推广。

 

积极探索  规范创新

      ——南平市积极探索人民监督员改革试点工作取得成效

 

      南平市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试点工作自开展以来,经历摸底调研、出台方案、调整补选、上岗培训、规范评议等环节,扎实推进,取得成效,工作走在全省前列。目前,全市52名市级人民监督员,参与案件监督评议19件,占全省27%,居全省第一,其中拟不起诉案件13件,拟撤销案件6件,同意检察机关拟处理意见的18件,不同意并启动复议程序的1件,充分发挥了人民监督员监督作用,有效提高了司法公信力。

      一、抓三个保障,明确职责,夯实基础。一是抓组织保障。成立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改革试点领导小组,明确职责分工,确定由市、县司法局基层科(股)承担日常具体工作。市司法局加强与市检察院沟通联系,充分酝酿,出台实施方案,要求各县(市、区)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人民监督员选任和管理具体工作。二是抓经费保障。积极与当地财政部门沟通协调,落实工作经费保障,提高履职补贴标准。市财政局明确从2016年起人民监督员专项工作经费每年暂按5万元列入财政预算,并同意案件监督评议补贴标准参照省级标准执行,不予降低。三是抓平台保障。建立全市人民监督员工作交流群平台,适时公布工作动态、交流工作心得,及时收集存在问题,畅通人民监督员反映情况的渠道。运用人民监督员管理信息系统、司法局网站、司法行政微信平台,发布最新工作信息,提升监督员履职能力。

      二、抓三个衔接,严格选任,优化结构。一是抓部门衔接。从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市司法局与市检察院多次磋商,就工作交接、司检分工、试点启动等达成共识。2015年3月,市司法局与市检察院就人民监督员选任改革试点工作进行交接,并对市级监督员的名额和分布安排,与市检察院交换了意见,有序推进人民监督员的报名、推荐、审核、确认、公示、聘任等前期工作。二是抓队伍衔接。坚持好中选优的原则,通过逐一走访了解、听取群众代表意见和基层组织意见、组织进行面谈等多种形式,对52名人民监督员的任职条件进行审查,确定其中40名继续聘任,12名予以劝退补选。坚持结构合理的原则,降低党政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人数比例,从65%降到49%;坚持人民性与专业性相结合的原则,提高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数比例,从51%提到63%,确保监督员队伍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三是抓培训衔接。加强人民监督员及其管理人员的思想政治业务素质等方面的培训力度,及时组织市级人民监督员和各县(市、区)司法局基层股负责人在延平举办初任培训班;定期组织人民监督员到所在地人民法院参与案件庭审观摩,并对检察官执法工作进行评议。主动为人民监督员赠订《人民监督》、《方圆》杂志及法律书籍等学习资料。

      三、抓三个环节,规范履职,凸显实效。一是抓评议程序,规范监督流程。规范检察机关启动时效,在全省率先规定,检察机关须提前3个工作日以上提请司法行政机关启动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规范监督评议步骤,将评议程序、内容、注意事项等印成告知单,在监督评议前一次性告知参与履职的监督员。保证监督评议人数,在全省率先建立人民监督员替补制度,在评议所在地预先确定3名替补人员,当备选监督员无法按时到场,由市司法局商请市检察院从替补人员中指定。二是抓实体保证,规范文书形式。将评议地点从办理案件的县(市、区)检察院变更至市本级检察院,保证申请主体的适当性。市检察院提请人民监督评议时,须同步提交相关案件卷宗材料,保证人民监督员评议前的阅卷权和知情权。检察机关作出处理决定时,由口头形式告知人民监督员,统一改为书面送达,并报司法行政机关备案。三是抓考核环节,规范管理考评。健全监督评议制度,及时跟踪回访,第一时间将评议结果及时反馈给监督员,征求监督员对检察机关的处理意见。严肃保密纪律,在全省率先建立签署《人民监督履职保密承诺书》制度,对监督员擅自泄露、披露案件信息材料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加强考核管理,建立人民监督员履职情况通报制度,定期向人民监督员本人及其所在单位、推荐单位通报监督员履职表现,要求所在工作单位为人民监督员履职提供必要条件,依法保障人民监督员有效行使监督权。(南平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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