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燃气安全监管新规明年起施行

25.11.2015  13:13
  

        《厦门经济特区燃气安全监管若干规定》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这将是福建省首部颁布实施的行业性安全法规。 

        一是实行分级管理。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统筹负责全市燃气安全监管工作。区建设(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统筹负责辖区内燃气安全监管工作。推动合理布点规划燃气配套设施,并将瓶装燃气供应站点纳入辖区管理体系。
   二是明确部门分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燃气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管,按照法定职责调查处理相应的燃气生产安全事故;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对燃气运输及运输车辆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运输燃气的,可依法予以查处;公安机关会同有关行政部门负责对危害公共安全的非法存储、销售燃气等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对依法应当经消防安全许可的燃气经营、使用场所的监督检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法定授权实施燃气安全监管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燃气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和液化石油气充装环节的安全监察,以及对钢瓶的充装、检验环节的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流通领域燃气器具以及附件产品的质量违法行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受燃气主管部门的指导,按照规定协助燃气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燃气安全进行监管;负责日常巡查、宣传,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处理或者依照规定程序报告。镇(街道)应当配备专职人员,负责燃气安全有关工作。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为镇(街道)配齐燃气安全专职人员,并提供业务培训和经费保障。
  三是强化燃气经营企业主体责任。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经营全面负责,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安全检查、维修维护、事故抢修以及安全责任等制度,健全燃气安全保障体系,制定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实施年度入户安全检查,对餐饮场所用户每六个月检查不得少于一次,对其他用户每年检查不得少于一次。
  四是实行燃气钢瓶数字化管理。实现全面追踪钢瓶的出厂、充气、销售、配送、换气、检修全过程,并与用户信息一一对应, 时时监控钢瓶流向,实现钢瓶流转可追溯、可监控。各家燃气企业只能对自家钢瓶进行充装,杜绝正规钢瓶沦为“黑气”瓶。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可根据钢瓶条形码,追查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目前我市各燃气企业均已全面着手建立液化气钢瓶数字化管理系统。
  五是严格餐饮场所燃气使用。餐饮场所使用五十公斤单阀液化石油气钢瓶的,应当具有五百平方米以上的经营面积,设置专用气瓶间,且应当符合相关规范、规程的要求;同时,禁止餐饮场所使用五十公斤气液相双头液化石油气钢瓶。此外,餐饮场所还要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配备干粉灭火器等消防器材和设施。
  六是严厉打击“黑气”。市、区燃气主管部门以及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查处未取得相关许可证的燃气经营行为。此外,明知违法还要使用“黑气”的,没收燃气钢瓶,并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厦门市安监局 陈佳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