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深化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

28.09.2015  08:41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近年来,宁波市法制办切实履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备案审查职责,夯实工作基础、强化工作创新,提高审查质量,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为保障和推动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维护法制统一发挥了职能作用。   一、夯实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基础。一方面,积极拓展审查范围。自2014年开始,将市委市政府、两办联合发文及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等重大决策行为纳入了合法性审查范围,去年共审查39件市委市政府和两办联合下发的文件,2件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另一方面,加强审查工作的队伍建设。在新一轮机构改革中,经编委办批准,市法制办增设了备案审查处,增加5名行政编制。各县(市)区法制机构也相应增加了内设机构或工作人员,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成了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建设和业务发展的有力抓手。   二、创新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机制。在书面审查、邀请市政府法律顾问参与审查的基础上,探索开展了集中审查工作,对财政税收优惠政策、行政审批等比较集中的问题,组织基层法制办工作人员、政府法律顾问召开集中审查研讨会,强化对复杂疑难问题一揽子解决。在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工作中,将工作环节进行归并,把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与合法性审查合并为一个程序;对市级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报送网上统一登记后,文件统一编号并自动转入报送备案审查程序。2014年共审查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拟发行政规范性文件97件,同比增加6.6%;收到市政府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报备的行政规范性文件504件,同比增加15%。同时,加强了与市委法治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工作联系,强化各部门备案审查工作的衔接联动。    三、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实效。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着力提高审查质量,既注重发现和提出问题,更注重解决实际问题。比如对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以成片危旧住宅区为重点的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意见(试行)》(送审稿)提出的10点合法性审查意见及建议,均被采纳。对于备案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与发文单位联系,要求立即修改或停止执行有关条款,从源头上避免违法行为的发生。市政府对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质量给予了充分认可,对于市法制办在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意见建议,市政府领导都要求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吸纳,并予以落实。   四、强化业务指导和监督。备案审查工作对从业人员的理论和业务水平要求较高,通过组织集中备案审查研讨、开展培训等多种方式,不断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加大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力度,将文件征求公众意见、合法性审查、备案审查、公开等列入考核内容。同时,积极推动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示范工作,树立标杆,强化引导、示范作用,市本级、鄞州区、慈溪市相继被省法制办确定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示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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