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以食为安 莆田市消委会发布春节餐饮消费提示

02.02.2015  12:06

编者按:

春节临近,餐饮消费市场进入黄金期。为使消费 者吃上安心舒心的年夜饭,引导消费者科学消费、安全消费,市消委会盘点去年餐饮消费投诉热点,发出餐饮业诚信经营倡议书,提醒消费者注意细节,莫陷入促销 活动陷阱,不要轻信推荐服务,避免出现纠纷。同时,要提高维权意识,保存维权证据,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请看记者走访市消委会,就相关法规、投诉 热点、典型案例进行梳理,供消费者明法维权。

重申禁设最低消费 我市发出餐饮业诚信经营倡议书

1月30日,我市举行餐饮业诚信经营座谈会,全市10多家酒店、西餐店等参加。各餐饮店负责人表示,将结合春节消费高峰期,加大宣传,诚信经营,消除最低消费做法。

最低消费是消费者在餐饮店里常会遇到的,多引 发餐饮纠纷。去年11月,商务部颁发的《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明文规定,禁止餐饮经营者设置最低消费。餐饮经营者违反规定的,相关部门可依法处 罚:其中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市消委会副秘书长林美华说,春节来临之际,餐 饮业又开始火爆起来。该协会特地向全市各家餐饮店分发《莆田市餐饮业诚信经营倡议书》,要求守法诚信经营,价格标示清晰明确,服务规范,不设置“谢绝自带 酒水”、“最低消费”等规定和店堂告示,不收取“开瓶费”、“餐具消毒费”。

保障舌尖上的安全

市消委会发布典型案例

1月30日,市消委会发布2014年餐饮消费纠纷典型案例,助力消费者维权。

食物中含有异物问题。消费者反映在用餐过程中发现食物中含有虫子、蟑螂、铁丝、头发、老鼠屎。2014年2月2日,消费者林女士反映在城厢区下磨一家餐饮店就餐,发现面条里有一根铁丝,要求处理并赔偿。经工商人员调解,商家予以十倍赔偿。

食物中毒问题。有消费者反映食用后出现身体不适,有的甚至出现食物中毒现象。2014年3月17日,消费者吴先生反映在城厢区一家炝肉店消费,食用后呕吐腹泻,经医院诊断为食物中毒,花去医疗费600多元,要求该店赔偿。

消费者反映在用餐过程中不慎摔倒、孩子被开水 烫到,被辣油泼到引发的人身损伤问题。2014年8月10日,消费者陈女士反映在涵江区一家美食店消费,在卫生间不小心滑倒,磕掉2个门牙,酒店当场免单 并表示2个门牙费用由其负责,后共花去医药费2万多元,酒店却只肯赔偿1000元。经调解,酒店予以赔偿8000元。

设置最低消费问题。不少消费者反映,餐饮设置 包厢最低消费,有的在大堂贴有告示,有的服务员以口头告知。2014年3月15日,消费者朱女士反映市区正荣·时代广场“樱之恋”包厢要求最低消费388 元,属于霸王条款。4月19日,郑女士反映,她和朋友在城厢区一家养生会所消费500元,结账时被告知要支付最低消费每人98元,后经工商人员调解,没有 收取最低消费。

按人数收费问数。消费者反映,部分餐饮服务场 所以消费者人数收取茶位费,甚至按人数要求消费。2014年4月19日张先生反映,在市区一家餐饮店就餐后结账时,额外被收取茶位费,每人5元,且事先未 予以明示,也未告知。2014年12月8日苏女士反映,4人在荔城区文献路“林记牛肉”用餐,只点了一份,但商家强制要求按人数消费。

收取开瓶费。有消费者反映,一些餐饮店收取开瓶费。2014年8月12日,消费者蔡女士反映,在荔城区一家酒店就餐期间让服务员开葡萄酒,结账时被告知收取160元开瓶费,认为不合理。经调解后退回。

收取餐具消毒费。一次性餐具由消费者买单。消费者许小姐反映,位于市区的一家美食园,提供的筷子外包装上标明“温馨提示:有偿使用 2元/位”。

低标高结。收价与标价不符,存在价格欺诈。2014年3月14日黎先生反映,在莆田万达广场一家餐厅点了一份白切鸡,标价42元,实际收费48元,要求商家返还多收的费用遭拒。经调解后,商家退还多收的6元钱,并赠送了一份果盘。

宰客价。一般出现在旅游景区、车站附近的餐饮 店。2014年2月7日,来自山东的黄先生反映在秀屿区笏石车站一家饭店用餐,点了4盘菜——一份海蛎汤80元、一份炒花蛤70元、卤面50元、青椒炒肉 50元,饮料3元,共253元,认为商家恶意欺诈、宰客。经调解,退回100元。

实际消费与宣传不符。优惠券上注明菜金8.8 折,实际消费时却被告知海鲜不打折;酒店海报宣传充1000元送300元,但实际只赠送200元。2014年5月21日郑女士反映,通过12580订购的 一家大酒店自助餐,网上宣传有各式各样海鲜,如鲍鱼、螃蟹等,实际消费时却发现没有宣传中的食物,认为商家存在欺诈行为。 (湄洲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