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海丝史迹保护条例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27.07.2018  09:36

  26日下午结束的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批准了《福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条例》,法规将由市人大常委会颁布施行。法规明确了我市的海丝史迹范围,对史迹实行保护名录制度,在保护区域内建设造成严重后果的最高将处以50万元罚款。

  法规明确,“海丝史迹”指的是历史上福州与海外通商贸易、文化交流等相关活动留存下来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遗址、遗迹等。本市的海丝史迹包括:圣寿宝塔、迥龙桥及邢港码头、怀安接官道码头、潭头登文道码头等海(河)港设施;怀安窑址、闽清义窑等对外贸易商品生产基地;恩赐琅琊郡王德政碑(闽王祠)、天妃灵应之记碑等文化交流产物;其他有关的文物保护单位、不可移动文物登记点和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等。

  我市的海丝史迹实行保护名录制度。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和调整海丝史迹保护名录,对拟列入的保护项目,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后,报市政府批准公布。市政府应组织规划、文物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海丝史迹保护规划,依法报批后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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