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平市检察院“零口供”起诉一起危险驾驶案

02.02.2015  19:24

 
    福建检察网2月2日讯(陈建忠 苏明华) 近日,漳平市检察院成功起诉了一起“零口供”危险驾驶案,法院一审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拘役四十天,并处罚金五千元。
    刘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从赤水派出所门口行驶至赤水村一理发店门口后,被随后赶至的赤水派出所民警查获。经酒精含量呼气测试,刘某的酒精含量为83mg/100ml。随后,民警在医院对刘某抽取血样,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2.17mg/100ml,属醉酒驾车。
    在侦查阶段,刘某辩称其当天有饮酒,但并无酒后驾车,其是如何从赤水派出所到理发店已记不清了。由此形成“零口供”案件。
    在庭审过程中,公诉人为进一步指控犯罪,申请其中一名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侦查人员陈某出庭指证其在案发当晚,亲眼看到刘某驾驶摩托车离开。同时,本案中还有其他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