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海市检察院积极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

05.05.2015  19:46

 

    福建检察网5月5讯 (林志南 杨文金) 5月4日,经龙海市检察院羁押必要性审查,犯故意伤害罪被关押在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陈某被变更强制措施取保候审。据了解,今年以来该院先后对7名捕后在押犯罪嫌疑人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对其中5名向公安机关发出变更强制措施的检察建议书,均被采纳,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4月份,在押犯罪嫌疑人陈某的亲属向龙海市检察院驻所检察人员提出申请,认为他们已对这起故意伤害(轻伤)案被害人进行了积极赔偿,已支付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6万元,双方达成和解,具备了解除羁押的初步条件。该院遂启动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向该院侦监部门了解案件详细情况,积极向看守所了解其在押期间表现,并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

    经过分析研判该院认为 犯罪嫌疑人陈某属于初犯,且系自动投案。在押期间遵守监规,且与被害人达成了和解,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足以保证诉讼工作的顺利进行,无继续羁押的必要。于是该院建议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陈某变更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对此予以采纳,对陈某取保候审。

    据了解,为使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顺利进行,该院要求承办检察干警对案件是否存在风险及风险大小进行评估,通过跟踪监督,将风险预防化解同步进行,切实防范办案风险。对在羁押期间可能需要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案件,承办人在认真审查犯罪嫌疑人的作案手段、犯罪性质、主观恶性、有无前科等情节后,要将案件情况交内勤处备案,统一保管,统一跟踪了解侦查活动的进展情况、犯罪嫌疑人家庭情况及身体情况,发现羁押必要性可能发生变化的,立即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该院对变更强制措施的案件,向基层组织了解犯罪嫌疑人以往的表现、遵纪守法情况,能否协助监管、帮教。同时,向犯罪嫌疑人对案件后续处理情况及违反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解释说明,督促犯罪嫌疑人遵守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