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市检察院权力清单强化检察官办案责任

17.04.2015  23:05

 

福建检察网4月17日讯(吴海珠)在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试点中,永安市检察院逐步探索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制定各业务条线权力清单,进一步突出检察官在办案中的主体地位,强化检察官办案责任。改革试点之后,该院90%以上的侦监、公诉案件均由检察官独立作出决定,仅有1起不捕案件提交检察长决定。

试点过程中,该院成立了11个检察官办案组,出台了《主任检察官办案权限管理办法(试行)》,针对检察机关各项职权不同的性质和特点,采取“菜单化”方式,分业务条线对检察官“放权”,由主任检察官决定并负责处理,并在职责权限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该院在保留重大案件以及职务犯罪侦查的重大决定权限的基础上,下放了一般刑事案件的处理决定权、大多数程序性审批权限,将过去由检察长或检委会行使的决定批捕、决定起诉等案件处理决定权授予主任检察官行使,将过去由部门负责人行使的法律文书及工作文书签发、延长办案期限、提前介入、对办案进行风险评估预警等办案程序性内部审批权限改由主任检察官直接处理。通过科学合理授权,明确了检察官执法办案权力范围,有效保证了检察官办案的相对独立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