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市检察院分案起诉保护未成年人

07.08.2014  17:39

 
  福建检察网8月7日讯(吴海珠 陈榕)8月6日,永安市检察院首次对一起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进行分案起诉,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充分体现了该院在办案中坚持公正执法,进一步贯彻了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执法理念。
  2013年6月至2014年1月期间,洪某明知尤某(成年人)贩卖的是毒品,仍两次帮助将其贩卖的毒品送给买家,累计1.6克。在公安机关将这起案件移送该院审查起诉后,该院在审查案件过程中发现,洪某自报为1995年12月28日生,但无身份证、户口本等证实其年龄的书面材料,虽然公安机关对洪某进行骨龄检测,显示其符合女性18周岁以上骨龄片。但鉴于骨龄检测的时间为2014年2月,即被抓获的时间,并不是作案时间,为此承办案件的检察官认为,该份骨龄检测可作为参考依据,但不足以证明其作案时的年龄情况。随后,检察官又走访了其就读的学校、查阅档案,找到洪某寄养的亲戚家,均找不到证明其年龄情况的“铁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之规定,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出发,对于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洪某犯罪时已经年满十八周岁,且确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推定洪某犯罪时为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此,该院对尤某、洪某涉嫌贩卖毒品的案件进行分案办理。
  本案的办理,充分体现该院对未成年人的人文关怀和司法保护,重点审查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严格把握未成年人起诉条件,切实维护涉案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同时通过分案起诉,积极为涉案未成年人创造良好的庭审环境,突出对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