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村级协管员助推社区矫正工作开展
村级协管员助推社区矫正工作开展 |
——泉州市探索社区矫正队伍建设新模式 |
法制网见习记者 买园园 通讯员 张碧鸿
社区矫正作为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队伍建设遵循专群结合原则,目前普遍采用的是执法人员、社工和社会志愿者“三位一体”社区矫正队伍模式,但该模式缺乏深入村居(社区)稳定管理人员,不利于社区安全,特别是广大农村地区情况更加突出。
为延伸社区矫正工作的触角,泉州市司法局积极探索社会治理方式,率先全省在村居(社区)建立社区矫正协管员队伍,全市2506个村居(社区)均配备社区矫正村级协管员负责社区矫正工作,将社区矫正队伍模式丰富为包括村居(社区)协管员的“四位一体”新模式,将社区矫正的场所从乡镇(街道)司法所推进到最前端,进一步推动了社区矫正社会化。
据统计,仅2015年来,全市协管员队伍累计辅助开展集中教育156505人次、个别教育75781人次、社区服务169233人次,适应性帮扶15481人次,社区矫正适用前调查评估3603人次,在司法所和村居(社区)之间搭起工作联系平台,实现了司法助理员专业矫正力量与社会矫正力量的有机结合,发挥了一系列积极的作用。
首先,发挥了“宣传员”作用。协管员充分利用在社区任职和与老百姓频繁接触的条件,在入户走访中通过一个个活生生的例子,把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宣讲到千家万户,发挥言传作用,促进了人民群众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理解和认可,提升了老百姓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热情。
其次,发挥了“调查员”作用。协管员熟知当地乡土文化,是该村居(社区)人、事、物的知情者,能快速准确核实被告或罪犯居住地情况,为判断是否开展适用前调查评估和衔接工作提供依据,避免了有限执法资源的浪费;司法所发现社区服刑人员活动轨迹异常的,能在第一时间甄别,减少技术性误判。
再次,发挥了“帮教员”作用。协管员参与每个矫正小组,全程参与教育、矫正和帮扶,特别在帮扶方面起到积极作用:司法所开展集中教育和社区服务,由他们负责通知;开展个别教育和社区服务的,则委托他们督促落实。对需要帮扶就业、落实低保的,由他们协助司法所联系乡镇企业、村办集体企业等帮助解决就业;对于困难的社区矫正人员,由他们帮助收集村(居)委会证明等工作,尽快落实低保等帮扶措施。
最后,发挥了“监督员”作用。预防社区服刑人员重新违法犯罪是社区矫正工作的一项极其重要任务,协管员既了解社区矫正人员的思想、就业、家庭等情况,对社区矫正人员可能出现的重大思想波动、家庭变故和重新违法犯罪苗头,又能随时起到跟踪管理作用。协管员犹如司法行政机关安插在村居(社区)的“监视器”,时刻对社区矫正人员行为举止进行扫描和过滤,为司法所日常管理提供第一手情况,为司法行政机关处置突发事件赢得时间,有力地保障了社区矫正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为了加强村居协管员队伍的稳定性,切实发挥协管员队伍上述作用,泉州市从制度上两个方面入手进行规范。
一方面是统一保障。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规定县级财政全额保障工作补贴,实行月固定补贴和年终绩效奖励相结合。仅2016年县级财政共列支协管员工作补贴约300万元。
另一方面统一任职条件。协管员必须具有一定的社会个案工作知识和经验,熟悉相关法律知识并能熟炼运用,且具有较好的稳定性等条件,原则上由现任村居(社区)调委会主任、综治协管员等人员兼任。这一条件贯穿于入口关到出口关:凡是新招聘者必须具备上述条件;凡是在考核中不合格且经培训又不能达到要求的给予调整出队伍;凡是调离调委会主任或综治协管员岗位,则聘任期结束。
(注:张碧鸿为泉州市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局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