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开展民爆物品“一体化”监管改革

25.08.2016  19:38
  

      近日,厦门市出台民爆物品“一体化”监管改革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在城镇人口密集区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民爆物品生产和储存项目,在重大危险源、民爆仓库等危险区域的安全距离内不得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方案明确经信、公安、安监、交通、建设、自贸区管委会等部门职责分工,其中经信部门负责民爆物品设施标准、行业监督、行政许可等工作;公安部门负责民爆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审核监管,以及民爆物品储存库验收检查、民爆物品流向监管等工作;建设、安监部门负责督促相关行业领域内涉及爆破作业的企业依法依规履行爆破作业安全管理职责;交通部门负责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从业人员许可审批等;自贸区管委会负责片区内民爆物品行政许可以及生产销售单位的安全监管工作。

      方案提出,要合理布局民爆项目,在城镇人口密集区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民爆物品生产和储存项目,在重大危险源、民爆仓库等危险区域的安全距离内不得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同时,鼓励推广中心库建设,加强民爆物品配送能力,有效降低重大危险源数量。还要积极面对经济发展引起的对危险区域的安全距离的浸蚀现象,对不符合整合的建设标准的民爆项目应要求进行整改,建立退出机制,引导部分民爆危险源有序退出。

      方案要求,要构建跨部门、跨层级的“一体化”监管信息平台民爆物品子系统,采集企业基本信息和生产经营活动主要数据,以及民爆物品生产、流通、存储、使用各环节的主管部门工作记录,形成市、区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开展监管活动所需要的数据报表和信息汇总,为市区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开展审核审批、监督检查提供信息化辅助手段,同时向监管对象开放信息共享和审批事项服务。

      方案还提出,要进一步优化民爆物品流向监管,充分利用网络技术与身份识别技术,大力推广雷管内外编码一体化产品;同时,要加强涉爆人员管理,重点监督退库管理,有效防止民爆物品流失。

      根据方案,相关部门将定期联合组织对涉爆单位开展全面检查、抽查,其中市级监管部门每半年至少联合抽查1次,区级监管部门每季度至少联合抽查1次。检查发现问题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通报,15个工作日内反馈查处结果,3个工作日内在“一体化”监管信息平台公布。

      方案还要求,要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接受群众举报涉爆案件线索,7个工作日内将线索核查情况反馈举报人;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追究刑事责任的,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案件移送决定, 24小时内将相关材料移送同级公安机关。(厦门市安监局 陈佳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