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局荣获第十二届“省级文明单位”荣誉称号

03.08.2015  12:14

近日,省委、省政府发出《关于表彰2012—2014年度省级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的决定》(闽委〔2015〕11号),市公安局被授予第十二届(2012-2014年度)“省级文明单位”荣誉称号。 

2012年以来,在省、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的具体指导下,市局按照省级文明单位创建标准,紧密结合公安工作和自身建设实际,扎实开展创建文明单位活动。活动中,市局机关以“立警为公、执法为民”为核心,以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为重点,以群众满意为根本标准,把文明单位创建与公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牢牢抓住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这一契机,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创新载体和方式,推进机关的精神文明不断取得新成效,有力推动各项工作迈上新台阶,树立省会城市人民警察“为民、清廉、务实”的良好形象。

在市局的带动和推动下,全市公安机关创建文明活动扎实有效开展,出入境管理处、禁毒支队、巡特警支队、强制隔离戒毒所、人民警察培训学校等5个单位也被市委、市政府授予第十四届(2012-2014年度)“市级文明单位”荣誉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