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实施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规定

28.05.2016  06:10

日前,厦门市安委会办公室出台了《厦门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以督促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主线,以依法依规促进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建设为着眼点,从主要依据、实施原则、纳入情形、基本程序和责任划分、管理和惩戒措施等方面,提出12条规定,贯穿了从严从实推进依法治安的内在要求。该《规定》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在惩戒方式上,注重严格依法治理与强化安全生产诚信建设“双管齐下”。《规定》要求把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作为重点监管监察对象,加大执法检查频次并强化惩戒措施,通过向全社会公告和公开曝光,在各级各类评先表彰中实行“一票否决”,有效督促企业提升安全生产诚信水平,打造更有利的安全生产社会环境。 二是在失信行为纳入的具体情形上,体现了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一体化监管的要求。《安全生产法》和《职业病防治法》,是安全生产工作最基本的法律依据。随着全国生产安全事故总量特别是重特大事故的持续下降,广大从业人员对职业健康的诉求不断增强与职业病防治形势非常严峻的矛盾日益凸显。目前我国职业病危害涉及30多个行业领域,接触严重职业病危害从业人员占从业人员总数的25%以上,职业卫生监管基础工作薄弱。适应生产安全与职业健康一体化监管的需要,《规定》中将纳入“黑名单”管理的5类情形中,有3类融入了职业健康的内容。通过《规定》的实施,倒逼企业切实做到诚信守法,全面协调强化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工作。 三是在“黑名单”信息管理机制上,着力系统性与规范性相结合。《规定》突出系统性和可操作性,在“黑名单”信息管理程序上,设定了采集、告知、交换、公布和移出等5个紧密衔接的环节及相关责任主体,形成环环相扣、责任明确的闭环管理系统。 (厦门市安监局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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