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规范市场行政处罚 明确五个裁量等级

26.03.2021  10:20

  为规范全市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事项裁量行为,确保依法行政、合理行政,保障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日出台《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率先以文件形式明确了宽严相济、同案同罚、比例原则等处罚裁量的基本原则。法律界人士指出,《规则》在给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上“紧箍”的同时,也将为各类市场主体在厦门投资兴业提供坚强的制度保障,有利于为市场主体营造更加公开、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明确裁量等级

  细化行政处罚标准

  《规则》根据违法情节的轻重程度,区分了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五个裁量等级。同时,细化全市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的标准,明确了“减轻”“从轻”“一般”“从重”四种幅度,分别按照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最低限到最高限中较低的30%部分、最低限到最高限中的30%至70%部分、最低限到最高限中较高的30%部分的比例,计算具体的罚款数额。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裁量基准,是市场监管部门运用法治化方式优化营商环境的又一项积极举措。”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哲认为,这将有效杜绝行政处罚的随意性,极大提升人民群众对于行政监管的可预期性,在营商环境建设中更好地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

   坚持宽严相济原则

  明确“从重处罚”情形

  《规则》明确,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坚持宽严相济的原则,突出行政执法的重点,对涉及安全底线、严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主观故意明显的违法行为,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处罚裁量权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适用“应当依法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包括:触犯食品药品安全、特种设备安全、产品质量安全底线的;故意生产经营假冒伪劣商品的;以次充好,短斤少两等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其他具有主观故意妨害市场经济秩序或者危害人民生命健康的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从重行政处罚的。

  适用“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包括:违法行为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等严重危害后果的;在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或者社会安全事件期间实施违法行为的;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以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等手段,破坏或者拒不配合案件调查的等。

  此外,当事人两个以上违法行为存在目的与手段等牵连关系或者吸收关系的,按照法律规定处罚较重的违法行为定性,并从重行政处罚。

   推动包容审慎监管

  轻微违法行为可不罚

  值得一提的是,《规则》充分考量了新冠肺炎疫情对实体经济的影响,在有效保护人民生命健康、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前提下,推动包容审慎监管,明确对“不具有主观过错(包括故意和重大过失)、违法金额较小或者未造成严重后果”等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予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规则》明确,在保证处罚的种类、幅度与当事人过错程度、损害后果相适应的前提下,应当采取对当事人权益损害最小的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能够通过监督整改等监管措施及时纠正的轻微违法行为,一般不予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这既给了市场主体一定的容错空间,激发其诚信守法意识,也有利于厦门市建设更具市场竞争力的营商环境。”王哲表示。

  此外,《规则》还明确,执法机构认为当事人存在违法行为,但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经过审批,可以不予立案。同时,市场监管部门还将通过定期公布典型案例,相对统一执法和法律适用口径,实现同类案件由“一把尺子”来规范,降低企业担心同类案件处罚标准不同的顾虑,为各类市场主体打造公平的竞争环境。(记者 陈泥 通讯员 廖志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