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7年度市场秩序管理专项资金使用的通知

27.04.2017  21:54

 各设区市(不含厦门市)商务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财政金融局:

    根据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福建省省级商务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闽财外〔2016〕32号),2017年度市场秩序管理资金(含“商务流通领域追溯系统试点建设资金”及“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资金”,可统筹使用)按因素法分配到各设区市(具体金额另行通知),现将专项资金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方向


(一)支持商务流通企业开展追溯建设。为推动商务流通企业开展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试点建设,针对肉品、禽蛋、果蔬、中药材、茶叶、海产品和酒类等产品以及经营以上产品相关的批发市场、物流、超市、连锁专卖店、农贸市场等企业开展追溯系统试点建设并将相关数据与福建省“市场秩序(12312)管理平台”对接的企业给予补助。


(二)支持县(市、区)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对新建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试点建设项目及对已建成的市、县(市、区)商务综合执法项目的升级改造项目给予补助。


   二、工作要求


  (一)专项资金使用原则。请各地参照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6年度市场秩序管理项目资金使用的通知》(闽商务秩序〔2016〕9号)及《关于2016年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项目建设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闽商务秩序〔2016〕11号)要求,根据当年资金规模(含上年结余结转)和支持范围,结合当地实际,尽快制定资金安排使用具体方案,于4月30日前出台项目申报通知并报省财政厅和省商务厅(市场秩序处)备案。


(二)资金审核拨付。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抓紧做好项目资金审核拨付工作,8月30日前将资金拨付到位,相关工作实施情况(含项目进展情况、资金拨付情况、项目效益、绩效评价等)9月30日前书面报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资金拨付后认真填写福建省商务资金管理信息系统数据表(见附件),将该表与拨付文件一并报送省商务厅。


    (三)监督检查。各地应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4〕103 号)、《福建省省级商务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闽财外〔2016〕32号)要求,规范财政专项资金分配使用,强化资金监管。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将对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情况实行动态监管,并组织不定期抽查。对在资金使用管理方面违反财经制度的,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联 系 人:郭贵明   


联系电话:0591-87270206


附件: 商务发展资金管理信息系统表样.doc






    福建省商务厅                       福建省财政厅


                                      2017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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