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近日出台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经营条件管理意见

12.08.2014  13:46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登记事项,深化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福州市印发了《福州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经营条件若干意见》。其主要内容包括四个方面:

  一是明确经营条件设定和管理的基本原则。在“安全、环保、不扰民”的基本原则下,各职能部门对涉及危及公共安全、高污染行业、油烟噪音扰民、影响历史风貌和城市景观等事项的住所(经营场所)的经营条件根据自身职责分工,实行严格监管。

  二是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管理实行“负面清单”制,由职能部门对场所的特定条件进行梳理,制作限制相关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禁设区域”,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进行投资指引。

  三是对是否涉及前置许可项目的审查实行区别对待,对涉及前置许可的市场主体,其住所(经营场所)经营条件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审查。

  四是有效衔接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有关规定,相关部门根据“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以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为基础,对违反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管理意见规定的行为各司其责、齐抓共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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