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在全省率先建立媒体公益普法制度

27.06.2016  09:42

      日前,泉州市依法治市办联合市委宣传部出台《关于建立媒体公益普法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全省率先建立媒体公益普法制度。

      《意见》提出,要紧紧围绕打造“创新、智造、海丝、美丽、幸福”的现代化泉州的目标,服务社会和群众对法律知识的现实需求,紧密结合民主法治建设的新进展、新成果,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以提高全社会法律素质和法律意识,培育全民法治信仰。

      《意见》要求,新闻媒体、互联网站、新媒体、户外广告媒介和其他广告媒介等五类媒介的发布单位要积极承担公益普法宣传责任,在频道、版面、时间、频率、位置、地段等方面保障公益普法宣传任务。全市各类媒体要将公益普法列为公益广告的重要内容之一,普法公益广告视内容可与“讲文明树新风”等公益广告有机结合,并遵循《意见》提出的标准按时按量发布。如报纸类每月要刊登普法公益广告1次以上,每年要有法治专刊4次以上。市广播电视台每周播出法治宣传教育题材的内容不少于30分钟,主要频道(频率)每月播出普法公益广告2次以上。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在网站首页显著位置设置法治宣传专栏。市级城区公交车、出租车的车体和LED、机场、车站、码头、公交候车亭等,全年投放普法公益广告占公益广告总量的20%以上。市级城区户外广告和楼体广告的发布单位,投放公益广告应重点突出法治公益内容,户外电子显示屏广告媒介发布的普法公益广告占公益广告总量的20%以上。设置在主要公共场所(主要商业街、公园、广场、影院、景观路段等)的广告媒介发布的普法公益广告数量占公益广告总量的20%以上。

      《意见》强调,各单位要进一步增强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责任感和使命感,采取有效措施,推动各级媒体在其重要版面、重要时段制作刊播普法公益项目,使公益普法宣传常年进驻媒体,向社会开展大规模、高密度的法治宣传。各地各单位落实媒体公益普法的情况要列入部门绩效考评的内容。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市委宣传部、市依法治市办要及时予以通报表扬。对优秀公益普法作品,由上级主管部门予以推广和专项通报。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要健全媒体公益普法制度,加强新媒体新技术在普法中的运用,提高普法实效。泉州市在全省率先建立媒体公益普法制度,对于切实加强各类新闻媒体的公益普法工作,进一步扩大法治宣传的覆盖面,增强法治宣传的有效性、针对性和影响力具有强大的推动力,也为我省兄弟地市提供了可供借鉴和复制的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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