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商务局进一步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工作

31.03.2016  11:27

      为适应新形势下对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的要求,厦门市商务局根据《厦门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及《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通知》要求,制定了《厦门市商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的通知》,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管理。

      一、严把发文关。凡以商务局(含口岸办)文号发文的,一律提交法规处办理规范性文件审查相关手续。以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的,按照《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通知》的要求,先由法规处提前征求法制局意见后办理。

      二、严格规范性文件管理审查程序,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参与度和透明度。重申了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属于重大行政决策,依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规定了应向法规处提交的具体材料等。

      三、加强规范性文件起草前的调研、评估及征求意见工作。规范性文件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直接关乎政府公信力。因此,要求制定处室对拟出台规范性文件的社会效应及可能产生的后果进行预先评估,并制定相应的应对预案。对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所要解决的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或者拟规定的主要措施等内容进行调研论证,并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对本地区、本行业建设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举行听证会的,应当举行听证会。

      四、建立政策解读和异议备查制度。一是对经过正常程序出台的规范性文件相关政策,制定处室应当提交起草说明,做好政策解读,与正式的规范性文件一起在局网站上公开发布,并对社会公众的质疑问题予以解答,接受社会监督。二是在局网站政策发布栏目内加设政策解读专栏,由规范性文件起草处室负责解答公众问题。

                                                            (厦门市商务局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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